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 要推排春秋朔闰表,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最为紧要。春秋时未行无中置闰法,故置闰宜在岁末,或三年一闰,或二年一闰,并无频年置闰或一年二闰之例。但以往历表为迁就经传历日,闰月与连大月之设多有可议。其实,经传历日未必是鲁国时历,夫子作《春秋》,采列国史记,而列国历法与鲁历不同,月日不协,理有固然。不明鲁历与列国历法之异同,不明经书日食有食本月晦、前月晦之别,及诸侯卒赴有来日赴、往日赴之分,则历表编排必违历理。斯篇以鲁历及借半日法推步,证以经传文例,所得历表,较以前诸家推排,小有可观,考证者宜所取资焉。 关键词春秋;朔闰表;鲁历;卒赴 作 者郜积意,福建师范大学经学研究所教授(福建福州 350007)。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0年第1期。本次推送为本文上半部分。 目 录 引言 一、周历、鲁历上元积年考 二、一行论殷、周、鲁三术辨, 兼证张氏论鲁历上元积年之误 三、论经书日食不必在朔 四、论春秋岁末置闰之例 五、论隐元建正及庄僖世失一闰 六、论诸历表连大月之失 七、论鲁历与列国历法异同 八、论诸侯卒赴例 九、述历表推排之法 十、经文历日考证 结语 引 言 自来推排春秋历表者多矣,有专据历算者,如刘歆《世经》、包慎言《公羊历谱》。有主据经传历日者,如杜预《长历》、顾栋高《春秋朔闰表》。也有兼顾历算与经传历日者,如施彦士《春秋朔闰表发覆》、王韬《春秋朔至表》。专据历算者,讥之者谓其“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主据经传历日者,讥之者谓其“只就经传推较,而未谙历法”。至于兼顾历算与经传历日者,其言虽当,其意虽善,然诸家编排历谱,千人千面,是言易而行难也。昔王韬撰《春秋朔至表》,张培瑜先生称其精善,且谓后无更密者。鄙意王表弗能称善也,其有频年置闰、五年一闰,甚至六年一闰者,深乖历理。又新城新藏撰《春秋长历图》,亦频年置闰、五年一闰。二氏号称知历,然于闰月、连大月之设,多有可商。愚近年从事《春秋》经传考校,颇留心于三传历日之异同,以为文献所载与春秋历法相关者,一殷历、一周历、一鲁历。言殷历者,纬书之说也;言周历者,经传之说也;言鲁历者,班固之说也。据此三术以推历表,时与经传历日相乖违。近来以新出秦简牍推排秦历,知秦汉间行用颛顼术,实有“借半日”之法,遂以殷、周、鲁三术及借半日法推步,所得历表,颇有可观。内中欢喜,不敢自必,爰不揣疏浅,详述理据如下,谨请教于好学考古之士。 一、周历、鲁历上元积年考 周历者,古六历之一。文献所载周历有二种,一为《汉书·艺文志》之周历;一为《开元占经》之周历。二术之法不同,杜预称后者为“真周历”,至于《艺文志》载《夏殷周鲁历十四卷》之周历,其术数则未知其详。 《开元占经》记周历上元积年云“周历上元丁巳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一百三十算外”。 案此有脱文,“三十”下夺“七”字,上元积年数当是2761137。清顾观光《六历通考》、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等已有改正,却无论证。兹补证如下: 1. 唐李淳风《五经算术》云“周历上元丁巳至僖公五年丙寅,积二百七十五万九千七百六十九算外”。 据此数,则周历上元丁巳至唐开元二年(714)积年2759769 +(655+713)= 2761137算外,知李氏即据2761137为算。 2. 以四分术求年名法推之,2761137所求年名与干支纪年相合,而2761130则不合干支纪年。如僖公五年(前655)年名,依2761137推算,周历上元至此年2759769算外,(1)求入纪:2759769 ÷ 4560 = 605 + 969/4560。知入天纪969年算外。(2)求入蔀:969 ÷ 76 = 12 + 57/76。命起甲子,算外12,入壬子蔀。周历天纪壬子蔀首年名己巳,命起己巳,算外57,得此年年名丙寅。而据2761130岁所求年名,僖公五年年名却是己未,与干支纪年不合。 3. 刘歆《世经》引四分术曰“四分上元至伐桀十三万二千一百一十三岁,其八十八纪甲子府首,入伐桀后百二十七岁”。 依刘歆说,三统上元至伐桀之岁十四万一千四百八十岁(141480,此为算外),又谓三统上元至僖公五年,积十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七岁(142577,此为算上数,算外当是142576),则伐桀至僖公五年,积142576 - 141480 = 1096算外。以此数减《五经算术》所言周历上元至僖公五年之积年,得周历上元至伐桀积年,即2759769 - 1096 = 2758673。以此数减去四分上元岁数,即2758673 - 132113 = 2626560,又以四分术元会41040除之,即2626560 ÷ 41040 = 64,适尽,则此四分上元日月闰积及月食,并与周历上元同。是刘歆所言四分术,其上元积年也与2761137相合。 有此三证,则《开元占经》所载周历上元积年当为2761137算外,其文脱一“七”字。顾观光、张培瑜之说是也。 至于鲁历上元积年,《开元占经》云“鲁历上元庚子至今二百七十六万一千三百三十四算外”。 此数亦误,顾观光改“一千三百三十四”为“四千三百九十四”,可从。但无论证,亦补证如下: (1)杜预《长历》引汉末宋仲子集七历以考《春秋》,鲁历得十三日食。今以2761334相验,无一相合,而以2764394相验,合者十三,其证一也。 (2)唐一行论鲁历云: 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与殷历、鲁历合。 一行所举诸例,皆合乎殷术、鲁术。惟“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不合,二术皆九月庚辰朔,己卯乃八月晦,非九月晦。一行所以言合者,盖以春秋置闰不必尽据算术,故泛言之。但若以鲁历上元2761334推算,不但与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不合,其余诸例亦不合。如僖公十六年正月甲辰朔,非戊申朔;襄公十八年十月癸亥朔,十一月癸巳朔,十月晦乃壬辰,非丙寅,十一月朔非丁卯,等等,是一行也不以2761334为算,其证二也。 有此二证,知《开元占经》载鲁历上元积年有夺文,顾观光之说可从。 二、一行论殷、周、鲁三术辨,兼证张氏论鲁历上元积年之误 但《新唐书》载一行大衍历议,其中论殷历、周历、鲁历,是非溷杂,不可不辨。如一行云: 《春秋》日蚀有甲乙者三十四。殷历、鲁历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周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伪可知矣。 此云“先一日者”,谓朔先于食一日,即二日食。云“后一日者”,谓朔后于食一日,即晦食。以殷历、鲁历证之,先一日者八,后一日二,后二日者一,不符“先一日者十三,后一日者三”之数,疑一行于《春秋》置闰,或不纯依殷、鲁术而前后推移,如襄公十五年经书八月丁巳日食,殷、鲁历七月丙辰朔,丁巳乃七月二日;襄公廿七年经书十二月乙亥朔日食,殷、鲁历十一月甲戌朔,乙亥,则十一月二日。此二年若移改闰月,即可归为“先一日”之类。但合此二例,先一日者仅十,非十三。后一日者二,不得谓三。 又论周历云: 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与周历合。 以周历相验,文中诸例或合或不合。一行云“皆与周历合”者,乃便文取给,非实算。其不合者,如谓僖公十四年“三月己丑朔”,然己丑乃三月二日,非朔。谓文公十一年“三月甲申晦”,甲申乃三月廿一日,非晦。谓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朔”,己丑乃正月朔,非二月朔。谓昭公二十三年“七月戊辰晦”,戊辰乃八月朔,非七月晦。 虽然一行论殷历、周历、鲁历,并非全据推算,但其所据周历、鲁历积年数,仍与2761137、2764394不相违,如周历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鲁历僖五年正月壬子朔。至于张培瑜推算鲁历上元庚子积年为2761514算外,不但与一行所言不合,也与顾观光之说殊异。张氏长期从事古历之学,恐寻常读者不知其说之正误,兹辨析如下: 其一,张氏云:“鲁历第606元天纪甲子蔀首乃前2001年庚子。鲁历的上元庚子年为前2760801,距开元二年2761514。” 案依此鲁历积年数推算,则桓公三年(前709)为丁卯蔀首,僖公廿七年为丙午蔀首,襄公十六年为乙酉蔀首,哀公十四年为地纪甲子蔀首。张氏亦云:“僖五年(前655)入丁卯蔀55年,则前709年为丁卯蔀首,前785年为戊子蔀首。其后,前633年为丙午(原作“丙子”,误)蔀首,前557年为乙酉蔀首,前481年庚申为地纪甲子蔀首。”正与推算相合。 但若据此积年数,则鲁历仅得日食一,即庄公廿六年十二月癸亥朔日食。算如下:上元积年至庄廿六年(前668),积年:2761514-(668+713)=2760133算外,入纪:2760133÷4560=605+1333/4560,知入天纪1333年算外。入蔀:1333÷76=17+41/76,命起甲子,算外17,入丁卯蔀41年算外。积月:(41×235+1)÷19=507+3/19。积日507×27759/940=14972+133/940,大余:14972- 60×249=32,命起丁卯,算外32,得天正正月己亥朔,小余133。以下大余加29,小余加499,得十二月癸亥朔,小余922。经书“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是也。而以此法证以其余日食例,俱不合。 其二,张氏云:“3世纪杜预根据汉末宋仲子所集七历以考《春秋》日食合历,我们依据上述复原的鲁历积年推步,鲁历得13日食。这个结果与杜预所考完全一致。” 上云据鲁历上元积年2761514验算,仅得庄公廿六年一日食,此何以云“依据上述复原的鲁历积年推步,鲁历得13日食”?今以张氏《中国先秦史历表·附表四》所载13日食为证,知张氏实不据上元积年2761514为算,乃据上元积年2761354推算。何以知之?以张氏推算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入元、入纪之法,即可知鲁历上元积年数当为2761354,此其一。又据张氏“古六历入蔀年表”(见表1,甲子蔀),知张氏所言鲁历上元积年有三数,一是2761354,据此数,则公元前321年,入地纪甲子蔀首。一是《开元占经》所言积年2761334,据此,则公元前301年,入地纪甲子蔀首。一是张氏所言积年,即2761514,据此,则公元前481年入地纪甲子蔀首。此三数可推鲁历合乎十三日食者,惟2761354而已。此其二。 由此可见,张氏言鲁历上元积年数2761514,因不合汉末宋仲子“鲁历得十三日食”,实不可信。 其三,又考张氏所排“春秋鲁历冬至、正朔大小余、岁首建正表”,知其所据者,乃自创术法,即蔀年83,蔀月1027,蔀日30328,朔策30329/1027,一元凡15蔀。此术法,既与其所言鲁历上元积年2761514不相应,也与2761354不合。以此法推排朔闰表,日食所合者,乃17,不止13。 要言之,张氏所言鲁历者,或云上元积年2761514,然据此数推排历表,合《春秋》日食者仅一,与汉末宋仲子言鲁历合十三日食之数不符。或据上元积年2761354推算,虽得十三日食,但此年年名庚辰,又与《续汉志》《开元占经》载鲁历上元年名庚子不合。或据其自创术法,即蔀年83云云,则合《春秋》日食者17,亦非鲁历得十三日食之数,于文献无征。 其四,《新唐书·历志》云“鲁历南至,又先周历四分日之三,而朔后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张氏云:“这段话有脱误。校改成‘鲁历南至,又先周历四分日之三,而朔后此值(四分日之三)又九百四十分之五十一’。” 案张氏校语“而朔后此值(四分日之三)又九百四十分之五十一”,深嫌不辞,古人无此行文之法。《新唐书》云“四分日之三”者,此“日”据气言;云“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者,此“日”据朔言;文同义异,不可并计。考周历僖公五年入壬子蔀57年算外,积月705,积日20819,大余59,小余235,正月辛亥朔。冬至:57×21/4=299+1/4,大余59,小余1,冬至亦辛亥。而鲁历此年入己酉蔀46年算外,大余3,小余51,正月壬子朔。冬至:46×21/4=241+2/4,大余1,小余2,冬至庚戌。以冬至小余相减,庚戌(2/4)先于辛亥(1/4)正四分日之三,故云“鲁历南至,又先周历四分日之三”。而殷历僖公五年入壬子蔀首,正月壬子朔,无小余。鲁历虽亦壬子朔,然小余51,故一行云“朔后〔殷历〕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此句省“殷历”二字者,以上下文皆论殷历,故不复出之。惟于南至,插入“周历”一句,是以张氏误以为“朔后”是周历,而非殷历。其言“鲁历朔后周历四分日之三又九百四十分之五十一”者,不仅不合文法,亦不合算术,以朔小余相验,“四分日之三”者,谓705分,“又九百四十分之五十一”者,谓通之,即705+51=756分,以周历辛亥朔小余减去756分,即辛亥(235)-756=壬子(419),亦非鲁历壬子(51)小余之数,知张说误也。 其五,张氏云:“顾观光用演纪术推得鲁历上元至开元二年为2764394年。我们推得鲁历上元庚子距开元二年2761514年。这两种复原方法都以庚子为上元,推算的朔闰也基本一致,但前者以闰余0之岁作蔀首,与《汉书·律历志》《新唐书·历志》记述不符。我们是根据‘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复原的,与汉唐所传鲁历相合。” 案顾观光之法,也是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以文公二年(前625)证之,鲁历上元至此积年2763056算外,入人纪1216年算外,入蔀1216÷76=16,适尽,命起甲子,算外16,得戊子蔀首,至、朔同为戊子日。不知张氏云“以闰余0之岁为蔀首”是否缘于此义?但此年是戊子蔀首,亦即己酉蔀76年算外,积月(76×235+1)÷19=940+1/19。此1/19,正是“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之义。同理,桓十一年为己酉蔀首,闰余1;襄廿四年为丁卯蔀首,闰余亦是1。故顾观光之鲁历,不宜称之为“以闰余0为蔀首”。 总而言之,周历上元积年数为2761137算外,鲁历上元积年当为2764394算外,殷历上元积年为2761080算外。据此三数推排,既与汉末宋仲子所言相合,又与一行所论殷、周、鲁三术不相违,是知顾观光之说可从。下文以鲁历推排春秋历表,即取鲁历上元积年2764394为算。 三、论经书日食不必在朔 考历当以日食为主,自陈厚耀至于新城氏,历家多持斯论,然各人历表长短互见,难以征信,是知历表之编排非止于考日食也。经有当日食而不书者,又有所书而非日食者,且日食有食朔、食晦、食二日之分,食晦又有食本月晦、食前月晦之别,不分疏日食之例,则历表编排必多可议。 经书日食不必在朔,古人早有明言,隐公三年《公羊传》云: 日食则曷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 《公羊》之解日食,分为三类,一为书日书朔,如桓公三年经“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此为食在朔。一为书日不书朔,如隐公三年经“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此为食二日。一为不书日,如庄公十八年经“三月,日有食之”,此为食在晦。《谷梁传》则分为四类,其言食晦、食二日,虽与《公羊》相反,但皆以为日食有食朔、食晦、食二日之分。今以经文历日相证,知二传之说有征。 宣公八年经“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襄公廿四年经“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二经叙日食之事全同,惟一书“朔”,一不书“朔”。若据《左氏》云“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则宣八年七月甲子日食,甲子自是七月朔无疑。但以宣公十年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相证,若八年七月甲子朔,则十年四月不得丙辰朔;若十年四月丙辰朔,则八年七月不得甲子朔。上下相推,宣公八年七月朔乃丙申,八月乙丑朔,甲子即是七月晦,杜注云“月三十日食”,不言“官失之”,亦以甲子为七月晦。故襄廿四年经“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书“朔”者,谓食于朔也;宣八年经“七月甲子,日有食之”,不书“朔”者,谓食于晦也。《公》《谷》二传云食晦者,有经文可证。 经书日食有食晦之义,但不知食本月晦,抑食前月晦?考《汉书·五行志》所载前汉食晦之例,皆食本月晦,无有食前月晦者。而杨士勋《谷梁疏》却有食本月晦、食前月晦之别。食本月晦者,固可以宣八年经“七月甲子,日有食之”为证。食前月晦者,其证安在?案襄廿四年经“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盖“朔”字衍,“八月癸巳,日有食之”,即是食前月晦之例,试析如下。 (1)已知襄公廿年经有十月丙辰朔日食,廿一年经有九月庚戌朔、十月庚辰朔日食,以干支推验,中间必有一闰,又据年末置闰例(说详下节),则襄廿年末应有一闰。 (2)已知襄公廿三年经有二月癸酉朔日食,廿四年经有七月甲子朔日食,以干支可推中间必有一闰,据年末置闰例,则廿三年末应有一闰。 (3)已知襄公廿一年九月庚戌朔、十月庚辰朔日食,襄廿三年二月癸酉朔日食,自襄廿一年十月起算,至于襄廿三年二月,以连大月相间十五月、十七月为准,欲合襄廿三年二月癸酉朔,惟一之法,襄廿一年九月、十月须为连大月,即九月庚戌朔,十月庚辰朔,十一月庚戌朔;襄廿二年十二月、襄廿三年正月亦须连大月,即襄廿二年十二月癸酉朔,襄廿三年正月癸卯朔、二月癸酉朔。如此,两连大月相间十五月,方合历理。 (4)以此惟一之法,即襄公廿一年九月、十月为连大月,襄廿二年十二月、襄廿三年正月为连大月,相间十五月,又可推下连大月必间十七月,则襄廿四年四月、五月当为连大月,可知四月乙未朔、五月乙丑朔、六月乙未朔。 (5)以襄廿四年五月乙丑朔、六月乙未朔,可推七月甲子朔、八月甲午朔。如此,经“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是也;经“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非也。 (6)八月是甲午朔,但经文“癸巳”二字不容俱误。何则?历无频月而食之理,经籍中时有误记日食之事,干支却未必差谬。《汉书·五行志》载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日食、十一月癸卯晦日食,频月而食,非历理,然甲戌为十月晦、癸卯乃十一月晦,是干支不误。又载文帝三年十月丁酉晦日食、十一月丁卯晦日食,频月而食也,非历理,而丁酉、丁卯之为十月晦、十一月晦亦不误。《春秋》襄公廿一年九月庚戌朔日食、十月庚辰朔日食,频月而食也,非历理,然庚戌为九月朔、庚辰为十月朔,干支亦不谬(见文后附表)。故陈厚耀云“《春秋》日食,虽月之前后有小差,而日未尝误”,陈氏未遑考证日食,然谓日食之月或误而日未尝误,可谓知言。以此类推,襄廿四年七月甲子朔日食、八月癸巳朔日食,频月而食也,而七月甲子朔不误,八月虽无日食,然“癸巳”犹不误,“朔”字盖涉上文而衍。经文当是“八月癸巳,日有食之”,不书“朔”者,谓食在前月晦。《谷梁》云“书日不书朔,食晦也”,正可解此义。 或有问者,襄公廿四年八月癸巳日食,可归为食前月晦之例,此外尚有他证否?案宣公十七年经“六月癸卯,日有食之”,以历表相验,癸卯为五月晦,亦是食在前月晦例。有此二证,知《谷梁》家之说有征矣。 宣八年七月甲子日食,可为食本月晦之证;宣十七年六月癸卯日食、襄廿四年八月癸巳日食,可为食前月晦之证,则《公羊》“食二日”、《左氏》“官失之”之说亦有征乎?案隐公三年经“二月己巳,日有食之”,依历表,食二日也。宣公十年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依历表,丙辰乃四月朔,不书“朔”者,官失之也。是《公》《左》二说亦有经文为证。故《春秋》凡书日不书朔者,或食晦、或食二日、或食朔,宜合而观之,不可偏举一端。后人编排春秋历表,不必为食在朔之习见所囿耳。 四、论春秋岁末置闰之例 经书日食既有食朔、食晦、食二日之分,食晦又有食本月晦、食前月晦之别。则日食考证,实与置闰有关。阎若璩尝论《春秋》三十六日食,“有以后月作前月,不应闰而闰,先时者”,“有以前月作后月,应闰而不闰,后时者”,即以日食与置闰并论。若不明置闰之例,虽考日食,犹利器在手而不能解盘错也。惜文献记春秋闰法,多语焉不详。后世历法如三统术、四分术推算有闰无闰,乃据无中置闰法,即闰余大于12者,则此年必有一月无中气,宜置闰;小于12者,则每月皆有节、中气,不得置闰。唐李淳风注《五经算术》,谓文公元年闰余10,无闰,即据周历四分之法。但此法不可移用于春秋,何者?文公六年经“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哀公五年经“闰月,葬齐景公”,闰皆在年末。若据周历、鲁历或殷历推算,文公六年无闰,哀五年当闰七月,故知经书闰月不依无中置闰法。张培瑜云“考虑到春秋时期尚无闰余及二十四节气,缺乏年中设闰的天文依据”,说颇精审。若是年中置闰,则闰月置于何月之下,并无定例,历官第凭己意而随意于某月下置闰,恐非实情。以此言之,春秋置闰宜在岁末而不在年中。 但《左传》两言年中置闰,一是文公元年传“于是闰三月,非礼也”,明言“闰三月”;一是昭公二十年传“闰月戊辰,杀宣姜”,文在“八月辛亥”之下,下更有“冬十月”之文,亦非岁末置闰;故有学者谓春秋闰月不必在岁终。今考此二例,犹在疑似之间,非年中置闰之证。 (1)文公元年传“闰三月”,乃传家之言,非时历之闰 案文公元年经有二月癸亥日食之文,又有“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之文。若二月癸亥朔,则四月不得有丁巳;若四月有丁巳,则二月朔不得癸亥。经文上下历日相乖违,江永《群经补义》论云: 是年本无闰三月。《左氏》以为日食必在朔,二月为癸亥朔,则四月无丁巳,意其间必有闰月,故凭空发传云“于是闰三月,非礼也”。 此谓经文上下历日不协,左氏为弥缝其失,遂发传云“闰三月”,不谓时历即于此置闰,其说颇具识见。新城氏云“夫《左传》之长历与纯粹之《春秋》长历,似宜明白区别者也”,其区分经传异历,实本江氏立说。 江永虽不信左氏“闰三月”之说,但昭公廿年《左传》有“闰月戊辰”之文,遂疑春秋末期或有年中置闰之例。 (2)昭廿年《左传》“闰月戊辰”,乃终言之例,非年中置闰之证 案左氏叙事,有终言之例。昭公七年《左传》载“孟僖子病,不能相礼,乃讲学之,苟能礼者从之,及其将死也,召其大夫曰”云云,孟僖子(即仲孙貜)卒于昭公廿四年,昭公七年传即有“及其将死”之文,是终言之例。又定公五年《左传》云“九月,夫概王归,自立也,以与王战而败,奔楚,为堂溪氏”,此叙吴事;下传云“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此叙鲁事。乙亥,乃九月二十八日。夫概战败奔楚为堂溪氏,自是九月以后事,传终言之,故反在“乙亥”之前。据此,昭二十年传“闰月戊辰,杀宣姜。卫侯赐北宫喜谥曰贞子,赐析朱鉏谥曰成子,而以齐氏之墓予之”云云,亦是终言之例。此传以“闰月”领三事,杀宣姜,一也;赐谥,二也;予墓田,三也。由后二事而推前事:大夫三月而葬,葬然后谥,是赐谥及予以墓田在葬后三月;而卫国之乱终于八月,则赐谥二事必在卒后三月,即十一月后,乃岁末耳。赐谥及墓田既在岁末,以闰月领三事,则杀宣姜亦宜在岁末。杜注云“皆死而赐谥及墓田,传终而言之”,“终而言之”,正闰在岁末之义。故闰月戊辰,文虽在八月之下,不必闰在八月,犹如夫概奔楚为堂溪氏在九月以后,传则叙于九月乙亥之前。张培瑜云:“《左传》将卫国动乱前后有关的史实集中写到了一起。如此,闰月戊辰杀宣姜等事,就可在年终,而并非必定在闰八月了。”此说得左氏叙事之体。 《左传》文公元年“闰三月”,乃传家之说,非时历;昭公廿年“闰月戊辰”之文,乃传家终言之例,非年中置闰之证。其余《左氏》所记闰月,皆在岁末,故春秋时历当以闰在岁末为长。而前人主年中置闰者,以王韬《春秋朔闰至日考》之说最为繁富,今一一辨之于下,以证春秋置闰宜在岁末。王氏之文曰: 春秋时置闰,诸历家各执一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鄙意不如折衷于经为得。今按(1)闵二年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八月辛丑公薨。五月有乙酉,则八月不得有辛丑,中间应有一闰。(2)僖元年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十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十月有壬午,则十二月不得有丁巳,中间应有一闰。特其两年迭置闰月,于法未闻。(3)宣二年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中间有闰。(4)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子华卒。十一月己酉,楚子麇卒,此亦应有闰在中间,而杜预以为月误,疏矣。(5)昭二十年传记二月己丑朔日南至,而经书十一月辛卯,蔡侯庐卒,传于八月下有“闰月戊寅,杀宣姜”之文,则中间明有一闰矣。虽识者讥其历官妄置,而不闻传言其误也。(6)昭二十八年四月丙戌,郑伯宁卒。七月癸巳,滕子宁卒。相距仅百余日,苟非置闰,何以通之?经文前后甲子违距差异者凡六处,不得尽谓之误书、概指为从赴。 王氏谓春秋置闰当据经立说,是也,但其所举六例,却非年中置闰之证。 (1)闵二年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八月辛丑,公薨。王氏以为其间当闰月。然唐陆淳所见《公羊》作“八月辛酉”,据此,则辛丑乃辛酉之讹。王氏谓经文历日前后互乖,“不得尽谓之误书”,此说固是,然经籍传写,本有误书之实,误与不误,岂敢必耶?若依陆淳所见,辛丑乃讹文,则此年无闰明矣。 (2)僖元年十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明年经“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据夫人五月而葬之礼,十二月至自齐,阅五月算上,宜明年四月葬,若葬于五月,则凡六月乃葬,是缓葬。僖公既请葬夫人,自无缓葬之理,疑“五月”乃“四月”之误(说详下文“经文历日考证”)。若然,僖元年十二月丁巳,是月不误而日误。王韬以为经文干支皆不误,不得不频年置闰,是以内不自安,故云“两年迭置闰月,于法未闻”。 (3)宣二年经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前后月日不相协,王韬以为有闰。案此说未曾细考《春秋》因史成文之例。史者,谓鲁史及列国史记。正因夫子据诸国史记以成《春秋》,故有承其月日而不改者。经书二月壬子,或郑历;经书九月乙丑,或晋历。鲁历与诸国之历未必同,故月日不协(详下文“鲁历与列国历法异同”)。 (4)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子华卒。十一月己酉,楚子麇卒。王韬云,此中间应有闰,其说亦可商。案此乃诸侯卒赴之例,大国卒赴,例据卒日书;小国卒赴,例据来日书(详下文“诸侯卒赴例”)。又或此经文字传写而讹,如“己”“乙”形近相乱。王韬决为闰月,未敢必也。 (5)昭二十年传云二月己丑朔,日南至,而经书十一月辛卯,蔡侯庐卒。前后月日不协,王韬谓此应有闰。案此亦未虑及列国历法异同及诸侯卒赴之例。云“二月己丑,日南至”者,周历也。云“十一月辛卯,蔡侯庐卒”者,蔡历也。列国不同历,蔡侯庐卒乃外诸侯卒赴之例,未必闰月也。至引传文“闰月戊寅,杀宣姜”为证,此乃终言之例,非年中置闰。上文已详言之。 (6)昭二十八年四月丙戌,郑伯宁卒。七月癸巳,滕子宁卒。王韬云“相距仅百余日,苟非置闰,何以通之”,此亦未虑及诸侯卒赴之例。大国据卒日赴,小国据来日赴,卒日赴者,彼国历也;来日赴者,鲁国历也。鲁与诸国历互异,故经书外诸侯卒,月日多不协(说详下文“诸侯卒赴例”与“经文历日考证”)。 以上凡六证,皆王韬以为经文历日不协,宜年中置闰者,所谓“闰之不必定在岁终,经固有据矣”,然其中可商者在在多有。以此而言,春秋岁末置闰,于义为长。 五、论隐元建正及庄僖世失一闰 既考春秋置闰宜在岁末,当更考隐元建正。隐元建正者,谓隐公元年历始于何月。若据殷、周、鲁历推之,则隐公元年天正月当起于庚戌,但此与经传历日多不合。故诸家论隐元建正,皆不始于庚戌,且多以置闰异同立说。如: (1)徐发云:“鲁用夏正,而失一闰,故以寅月当周正二月。” 此谓鲁历本用夏正建寅,以隐公前失一闰,入隐世,则隐元当建丑,故云寅月当周正二月。 (2)陈厚耀云:“若从杜历,则日食之不合者皆推不去矣。因思隐元之前非失一闰,乃多一闰耳,莫如退一月以就之。古历隐元正月朔庚戌,二月朔庚辰,今退一月以庚辰为正月朔,比杜氏辛巳朔实后两月也。” 古历天正月庚戌朔建子,入隐公世,因多一闰而建丑。陈氏云比杜历退两月,则谓杜历建亥。 (3)姚文田云:“春秋时,历法皆先大后小,隐公前又先失一闰,故起正小辛巳。” 姚氏之意,春秋时历本建子,因隐公前失一闰,故隐元建亥,辛巳乃亥月。 (4)邹伯奇云:“春秋置闰乖错,隐桓之正多建丑,宣成以后又往往建亥。” 此谓隐桓建丑,宣成建亥,由建丑而建亥,则宣成以后失二闰。 (5)施彦士云:“先儒谓周正建子,正月即子月,非也。彦以历推之,是月实丑月辛巳,征诸经传皆合,若子月,则壬子朔,何以传文五月有辛丑,十月有庚申哉?” 此但言隐元鲁历建丑,不言失闰、多闰。施氏应知古历隐元天正月庚戌朔建子,故推前年十二月辛巳朔、十一月壬子朔。然施氏云丑月辛巳、子月壬子者,则非是。以天正月庚戌建子,可推十二月非丑月,乃亥月;十一月乃戌月,非子月。盖其涉笔偶误耳。 (6)王韬云:“大约在隐、桓、庄、僖以前,岁首建丑者多皆坐不当闰而闰之弊。陈氏素精畴人家言,当时号为淹通中西之术者,故其说精确可信。” 王韬言历多取法陈厚耀,其《春秋长历考正》隐元建丑,实本陈氏之说。此建正与置闰连言,亦与陈氏相同。 (7)新城氏云:“春秋之历,以文宣时代为界,前半叶则近于所谓殷正之历,后半叶,则殆依据所谓周正之历。” 此谓文宣以前,春秋岁首建丑,文宣以后,岁首建子。自建丑而建子,是失一闰。新城氏未言隐元之前是否失闰、多闰。 (8)张培瑜云:“大致说来,春秋早期岁首基本建丑,中、后期多数建子。” 此未明言春秋早期、中期之分界,然义与新城氏无异。 以上诸家论春秋建正,多谓隐元建丑,然各人所指互异。有以为隐元之前多置一闰者,如陈厚耀;有以为隐元之前失一闰者,如徐发;有以为春秋本历即建丑,不言失闰、多闰者,如施彦士。有以为隐元之后失二闰者,如邹伯奇;有以为隐元之后失一闰者,如新城氏。至于姚文田,则以为隐元建亥。诸说纷纭,可见言春秋建正者,不得离闰而空言之。 考春秋之置闰,自隐公元年至哀公十四年凡242年,以十九年七闰为算,宜置89闰,验以经文历日,知春秋实置闰88月,少一闰。若隐元之前已失一闰,厥后再失闰,凡失二闰,且春秋置闰又有不当闰而闰者,则冬至或有在三月、立春或有在五月者,恐历官谬不至此。以理揆之,若隐元之前多置一闰,历家于后失一闰,或寓补齐之意。故陈厚耀谓隐元之前多置一闰,说颇可取。 春秋242年实置88闰月,失一闰,但失闰在何世,则诸说不一。今据殷、周、鲁三术推算,春秋失一闰者,宜在庄僖之世。庄公元年,殷历是癸酉蔀第三章首,周历是壬子蔀第二章首。僖公廿四年,殷历是壬子蔀第二章首,周历则是辛卯蔀首。自庄公元年至僖公廿四年,合三章,宜有21闰月,核以经文历日,止20闰月。又以鲁历验之,桓公十一年为己酉蔀首,僖公十六年则是己酉第四章首,自桓公十一年至僖公十六年,凡三章,宜有21闰月,验以历日,亦止20闰月。两相推比,则庄僖之世宜失一闰耳。施彦士云“自隐至僖,实失一闰”,说与三术推算相合,可从。 设若庄僖世失一闰,是为补正隐前多置一闰之失,则鲁历犹循三年一闰、五年再闰之例。春秋惟有两处四年一闰:1)庄公三年置闰、庄公七年再闰,中间四年者,乃缺一闰,为补正隐元前多置一闰之失。2)定公元年本当有闰,但定公即位在六月,无恩于先君,历官或拟新君逾年改元之意,不于元年置闰,而移闰于下年,以起正月大。此亦四年一闰,以定公即位不在正月故也。春秋惟此两处四年一闰,皆有由也。余者置闰,或三年或二年,并无四年一闰之例。既无四年一闰,则五年一闰、六年一闰,其谬不待辨矣。以此验以前人所排历表,竟无一相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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