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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可以减资吗?

 XBlife 2020-02-28


潘    懿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芳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姚丽静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司溢价增资在公司实务中是较为常见的,有时为了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即增资前后各股东注册资本出资占比(股权比例)不变,增资时会将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日后公司进行减资的话,那么已经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是否也可以进行减资呢,笔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即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为此结合笔者法律服务的实务,试作如下浅析:

众所周知,公司法项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注册资本,而在注册资本之外,还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公积金。在讨论计入资本公积金有关减资路径前,首先一个问题是为何可以将增资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而不是别的公积金项下呢。谈及此就不得不说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公积金的分类。

对于公积金,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依笔者所见,公积金词源于财务词汇法律化应用,同样对于公积金的分类,法律法规都没有直接规定。笔者依据通常学理理解结合公司法规定,根据来源不同,公积金似可分为两大类,即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盈余公积金具体又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法定公积金是必须的,每提取的比例是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好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同样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是有一个前提的,即历年亏损已经弥补,同时盈余公积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公司法曾历经过多次重大修订,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依据当时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前,还要再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建职工住房。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因为考虑到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即已经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1]。随着公司法对法定公益金的取消,历史上曾经提取的公益金的去处不无疑问。为此2006年财政部针对性的发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2006年3月15日),其中第二条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出处源于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虽然该条规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适用的。也就是说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公司资本,而资本的来源公司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即股票溢价款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经查阅,笔者未发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的具体规定,按通常理解一般包括股东赠与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溢价、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等。因此,溢价增资的部分作为资本在不计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的。

回到题述问题,那么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能直接进行减资吗。根据公司法第177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法项下的减资全称为减少注册资本,即是针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减资规定。对于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能否直接进行减资,公司法并未明确。为此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就笔者查阅情况看,目前就法律法规层面对此问题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是有回答的。根据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326号,原审案号为:(2009)浙商初字第1号、(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2011)浙商终字第36号】阐述,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资产,依据公法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不同于注册资本,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是不能直接进行减资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计入资本公积就无法减出了。对此笔者认为还是有其他路劲可循的。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也就是说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是可以转增注册资本,而转增注册资本后历经公司法法定程序,是可以进行减资的。因此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要进行减资,需通过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的路径实现。实务当中,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也是可行的,例如,经公开查阅上海银监局就曾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监复[2015]515号),其中明确同意该公司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按以上路径实务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考虑到资本公积毕竟是公司资本,因此在资本公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时是否必须按股东持股比例分别转增给各个股东,还是可以转增给某一位股东。同样,法律法规对于此问题也是保持缄默的。据笔者查阅,实务中确有上市公司在发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告中明确资本公积是只转增给一个股东的情况,如赣锋锂业(002460)招股说明书第42页,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金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某一股东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因此就实务而言,确实存在将资本公积转增给个别股东的案例,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这一问题实际是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的,并没用统一的标准答案。如上文援引的个案情况,其用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的本就是这个股东赠与产生的,因此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单独增资给部分股东要看资本公积的来源,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能转增资本,也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可以定向转增的,并且就形式而言,仍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规定的是较为原则的,根据笔者法律服务情况,按以上路径以资本公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同意用资本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主要应载明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当然,因为不同工商管理部门基于各自辖区内管理的不同需要可能存在不同的操作口径,因此实务中建议还是需结合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操作。

[1] 详见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第(六)项 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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