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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的规定

 千百度361 2020-02-28

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的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大队实际,现就工作人员假期及其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

1. 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大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执行。

2. 当年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比例为;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龄不满10年的,发90%;工龄满10年的,发全额。

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龄不满10年的,发70%;工龄满10年的,发80%。

工伤假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假借病假而从事其他活动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停发一切福利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事假

请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办法:

1. 当年事假累计20天(含)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

2.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 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全部停发。

三、年休假

1.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假期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假期10天;满20年的,每年假期15天。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请探亲假的。

3.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 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年休补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际情况发放。

四、婚丧假

1.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

请婚假的,在审批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婚假应一次性用完。

2.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假期3天。

婚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五、生育假(妊娠假、产假、护理假)

1. 妊娠假。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21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妊娠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 产假。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奖励假3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 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工资待遇不变。

生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其他假

1. 公差:分为因公学习、出差、考察、疗养等。请假的天数按实际情况天数确定,审批时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公差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 轮班:各管理所须实行一周双休轮班工作制。

3. 补休:

(1)特殊情况或领导安排的连续加班超过2小时低于4小时的,可予以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的,予以补休一天(临时加班需经分管领导审批有效),在下周内补休完。

(2)法定节假日加班予以补休,补休时间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休完,补休可以累计使用,但一次不能超过五天,跨年作废。

以下情形不予以补休:

(1)临时召集的开会及组织活动不予以补休;

(2)轮班、调班等,不予以补休;

(3)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的,不予以补休;

(4)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岗位职责任务未完成而加班的,不予以补休。

七、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早退、旷工的,按大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执行,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应发工资;旷工连续5天或年累计10天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连续10天或年累计20天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上的,予以辞退,并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未涉及到的其他情形,及遇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情形,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大队综合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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