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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条款有多重要?有人花4000万买了一个教训(附条款)

 昵称32353910 2020-02-29

在合作之初,合作双方往往对退出条款不重视,从而引发不少股权纠纷,其中一起我印象尤为深刻,甲、乙合作,甲出资 255 万,乙出资 245 万,双方均参与经营,甲方的股权占比 51%,乙方的股权占比 49%。

后公司经营不善,在合作的第二年,乙方中途退出合作,另行从事其他经营,因双方未约定乙方不参与经营时股权的退出条款,故乙方的股权依然在公司保留。

甲方不以为然,继续单方经营公司,后来公司业务好转,企业在第六年时,公司当年利润 4000 万,甲、乙因分赃不均导致无法继续合作,甲方提出回购乙方股权,经多次讨价还价,甲方支付乙方 4000 万的股权转让款,双方不欢而散。

甲方悔不当初,如果在合作之初,约定好退股条款就可避免此类事件发生,退股条款该如何约定呢?

退股条款对合作双方极为重要,但却易被创业者忽视,创业者诸多矛盾也因未约定清晰、准确、完整的退出条款而产生。

一、股东所持股权退出的原则

➀各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人在股在,人走股转。换言之,各方在公司工作,享有公司的股权,一方从公司离职或者符合约定的股权退出情形则其应自愿放弃公司的股权,将股权转让给合同约定的另一方。

➂股权转让需出于自愿,大股东及公司无义务必须接受转让方的股权。

➃股权一次性转让原则,不进行部分转让。

➄股权转让先行协商原则,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二、股东的分类标准

股东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各方是否均出资且参与经营为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各方均出资出力的股东,一类是一方出资又出力,另一方仅出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两种情形如何约定。

1、各方均出资出力的股东退股情形

案例:2017 年 3 月,A 出资 800 万,B 出资 200 万,创办一家商贸企业,两人均出资出力,如何约定退出条款?

在有限公司,人力资本对创业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彼此的合作除“资合外”,更多是“人合”,创业三分靠战略,七分靠执行

同时创业就是冒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各方需全职创业,将自己的身家性命赌上去,股东合作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才有可能保证创业的成功。

因此在创业之初,各方必须约定最短合作期限,如双方约定最低合作期限为三年,此期限是股权合作的锁定期,如果一方在锁定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一方主动退出合作时,股权转让的约定:

情形一:锁定期内,一方主动离职

在此期间一方提出离职,则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股权,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股权具有优先回购权,回购的价格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其股权转让价格最高为其原始出资额的 50%,但大股东无必须回购之义务。

如果公司有债务的,退出一方的股东需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偿还公司债务。

情形二:锁定期外,一方主动离职

➀如公司已上市,则退股股东按上市公司的规则确定。鉴于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改方案中,会对退股情形进行约定,此部分不再展开。

➁公司未上市,企业对外有新一轮实际融资的,则公司价格按照新一轮的实际融资价格计算,退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大股东A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不购买股权的,由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其股权。

➂公司未上市,且没有对外融资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不成的,股权价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公司净利润的3倍。原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的,可选择对外转让股权。

►股东非主动退出股权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职务

情形一:在锁定期内

如未达到考核标准或违反公司重大管理规定被公司辞退的,其股权应当从公司退出。其退出价格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退出方原出资额的50%计算。如果企业有外债的,退出方需先行弥补亏损。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司盈利情况下,本着公平原则,可提高股权转让款的价格,因退出方非主观过错,而是能力所限未完成工作而退出。

情形二:在锁定期外

可以参照在锁定期外主动离职条款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一方如果发生人身意外怎么办?

情形一:工伤或非工伤退出

在一年之内,该股东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继续有效,一年内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股权是否保留,如股东会决定不保留其股权的,该股东应该退出,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价格退出。

情形二:刑事犯罪

股东在一年之内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继续有效,一年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应当被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情形三:工亡或死亡

根据《公司法》七十六条规定,各方约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原股东股权退出,其继承人不享有股东资格,但可以获得股权的收益,股权的收益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股东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股权变更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股东符合退出条件,但股东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股权变更手续,为避免或减少此种情况发生,可补充以下条款:

➀双方约定,一方符合股权退出情形的,应当在发生退出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事项,特殊情况的各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➁、如其股权在工商局进行登记的,则应在上述手续交接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该股东应当配合变更但不变更的,该股东应按照其股权转让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办理完毕,违约金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➂为避免乙方拖延办理变更情况的出现,股东之间还可约定原股东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后,受让一方再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此做法的目的是敦促退股股东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一方仅参与投资的退出

此种情况相对较为简单,各方约定在锁定期内,投资方不得退出,如其坚持退股,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1元的价格退出。

在锁定期外,则按照在锁定期外主动退股的情形处理。

回到本文之初案例,如果在合作之初双方约定全职创业,锁定期为三年,如在锁定期内一方退出,则股权应当转让给另一方,价格最高为出资额的 50%,如果对方不离职也不全力以赴工作,可以其工作考核标准不合格为由,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被解除后,其股权被回购,回购价格可以为出资额的半价,当然出于公平考核,如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可以为其出资额的全价,这样的约定就可以避免后期用 4000 万收购对方的股权。

以上关于退股情形的约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避免不必要的股权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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