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就A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3600万余元,双方签订清欠会议纪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在尾部“担保人”处签字。2018年,B公司诉请A公司归还欠款3600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阳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从纪要形式上看,尾部“参会人员”之下特别打印了“担保人”签字处,阳某应知道“担保人”一词含义及其法律后果,如其所述只是作为参会人员签名,完全可以将其名字并排签署于“参会人员”空白处,而非签署于“担保人”处。阳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有担保还款的意思。 2、从纪要的内容来看,阳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纪要上签字确认以上内容同时,并作出其他承诺,体现出确保B公司债权得到实现,并保证以其个人所持股权或债权清偿等意思表示。同时,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担保法》第19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规定,判决阳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律师解说 因为借款而产生的还款事项的会议纪要、通知等,往往和本案一样,会有担保人的签署栏,在此处的签字,往往易产生争议,这和通知纪要这类文件本身的“非正式性”有莫大关系,此时判定相关方的担保责任,需要就结合形式内容及其它协议中的相关表述来认定。实践中,还有一种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应要求在担保人处签字,即使签字配偶一方没有真实的担保意愿,法庭一般都会从夫妻共同债务来判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笔者遇到过,一个公司的好几个员工犀稀里糊涂在担保人处签字,结果背负了公司几千万的借款担保人责任 ,所以,各位在文件的签字要注意,在何处签字更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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