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日,出租人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债的关系,但不是占有媒介关系。依此合同,承租人乙方有权请求出租人甲方交付租赁物(债权请求权)。交付是移转占有的行为。 (2)4月1日,出租人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乙方。当事人之间不仅有租赁合同这个法律关系,还有占有媒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是占有媒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了解这“双层”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案情。 (3)在租赁期间,对出租人甲方回复占有的请求权,承租人乙方可不予理睬,因为他享有占有抗辩权。 (4)租期届满,承租人乙方的占有抗辩权消灭,其向出租人甲方回复租赁物的占有,即将租赁物交付给甲方。 (5)本案存在两个方向不同的交付,一个是依据租赁合同的交付,一个是依据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 (6)交付是给付的一种表现。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