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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作为支付补偿款 前提时应被视为约定期限不明

 昵称52357575 2020-03-02

导语:协议中约定以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为支付补偿款前期时,对该条款应如何认定:是附生效条件条款、附生效时间条款,还是属于合同约定履行时间约定不明确。

裁判要旨:征收机关以土地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作为支付补偿款的期限属于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被征收人可随时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款。

案情介绍:2015年1月16日某县肉联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与某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签订了《征收协议书》,约定住建局对肉联厂进行征收,并在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支付肉联厂征收补偿费。后因住建局拒不启动拍卖程序,肉联厂一直未收到补偿款。经多次催促启动拍卖程序无果2019年4月1日,肉联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肉联厂认为协议中付款条款属附生效条件条款,而住建局不启动拍卖程序属不正当的阻止生效条件成就,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视为该条款已经成就,因此要求判决住建局立即支付补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要点:本案焦点在于住建局向肉联厂支付补偿款是否以土地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为前提。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为支付补偿款的前提条件,而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住建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但该合同合法有效,住建局应继续履行,判决:住建局继续履行征收协议,驳回肉联厂其他诉讼请求。肉联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为支付补偿款的期限,因拍卖环节较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该条款属双方当事人对支付补偿款的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相关约定,肉联厂可随时要求住建局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判决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肉联厂支付补偿款,驳回肉联厂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对本案所涉《征收协议》中的付款前提,即“在拍卖成功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是应被视为付款生效条件,还是应该被视为付款期限,是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即使如一审法院那样将其认定为附生效条件条款,那么在住建局多次拒绝肉联厂启动拍卖程序的要求后,也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而二审法院将其为视为付款期限,进而约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这种认定一方面回避了案件的主要矛盾,即住建局是否不正当的阻碍了付款条件成就;另一方面也更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从而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无疑,二审法院的认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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