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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咋开票、怎样填写申报表?举例子,手把手教给你!】

 红月亮1926 2020-03-0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政策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小编根据文件内容整理了杭州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的相关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下吧!



开票篇
一、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开票软件需要升级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升级方式为软件自动升级、手动升级等,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及时联系解决。

◇金税盘版升级后的版本为V2.3.10.200228

◆技术公司联系方式:95113

◇税控盘版升级后的版本为V2.0.35.200228

◆技术公司联系方式:400-612-2366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3_ZS_20200228 

◆联系方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当前期已开票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以及开票有误的,需要按原3%征收率冲红。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申报篇

一、销售额按1%征收率换算,填写在当期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二、减税2%数据填写在当期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杭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接下来,小编举几个例子说明下:

(一)假定杭州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103000元,2月份未发生相关业务,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为120000元,该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1月均开具普票,3月均开具专票。

1、计算销售额:

1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月100000元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税额3000元。

3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即销售额为120000/(1+1%)=118811.88元,该月118811.88元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8811.88*1%=1188.12元,应纳税额减征额为118811.88*2%=2376.24元。

总结:因该纳税人一季度合计销售额100000+118811.88=218811.88元,未超过30万元,故开具普票销售额100000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仅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表填列如下:

2、填报申报表:

(二)假定杭州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103000元,2月份未发生相关业务,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为120000元,该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1月份和3月份均开具普票

1、计算销售额:

1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月100000元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税额3000元。

3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即销售额为120000/(1+1%)=118811.88元,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月118811.88元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增值税税额120000/(1+1%)*3%=3564.36元。

总结:该纳税人一季度合计销售额100000+118811.88=218811.88元,未超过30万元,且均开具普票,所以一季度销售额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表填列如下:

2、填报申报表:

注意:此案例中,该纳税人仅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因此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该减免税报表。

(三)假定杭州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103000元,2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103000元,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含税销售额为120000元,该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1月、2月和3月份均开具普票

1、计算销售额:

1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

2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销售额为103000/(1+3%)=100000元。

3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即销售额为120000/(1+1%)=118811.88元。

总结:该纳税人一季度合计销售额100000+100000+118811.88=318811.88元,已超过30万元,不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一季度需要缴纳增值税,1月应纳税额为100000*3%=3000元,2月应纳税额为100000*3%=3000元,3月应纳税额为118811.88*1%=1188.12元,应纳税额减征额为118811.88*2%=2376.24元。具体申报表填列如下:

2、填报申报表:

另外,这里小编要提醒的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差额征税政策,申报时也要注意据实申报哦,马上跟着小编来看下:

假定杭州某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2020年1月份对某一金融商品售出,价格为303000元,2月份继续售出该金融商品,价格为303000元,3月份继续售出该金融商品,价格为320000元,已知该金融商品买入价均为200000元,该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均开具普票

1、计算销售额:

1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卖出价-买入价)/(1+3%)=(303000-200000)/(1+3%)=100000元。

2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即(卖出价-买入价)/(1+3%)=(303000-200000)/(1+3%)=100000元。

3月份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即(卖出价-买入价)/(1+1%)=(320000-200000)/(1+1%)=118811.88元,

该纳税人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100000+100000+118811.88=318811.88元,已超过30万元,不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缴纳增值税,1月应纳税额为100000*3%=3000元,2月应纳税额为100000*3%=3000元,3月应纳税额为118811.88*1%=1188.12元,应纳税额减征额为118811.88*2%=2376.24元。

因此该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100000+100000+118811.88=318811.88元,据实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据实反映当期真实销售额,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2、填报申报表:

其它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5%征收率不在本次减税范围内,仍应适用原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如不动产出租收入)的,不在本次减按1%征收率的范围之内,仍应适用原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不在本次减税范围内,仍应适用原征收率

本次减税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3%,不在本次减按1%征收率的范围之内,仍应适用原征收率。

三、适用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同时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地区的建筑服务,涉及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由原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小编带你算一算:

假定杭州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X,在B市有一建筑工程项目,3月,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50万元,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Y公司,并支付分包款15万元,该纳税人在B市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500000-150000)÷(1+1%)×1%=3465.35元。

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下:

来源:杭州税务,供稿:杭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余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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