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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评的方法

 音频应用 2020-03-03

之一:什么是最蹩脚的乐评?

  
  要成为一个刚好合格的乐评人,我认为有一点基本素质是应该具备的:态度的客观。
  
  写乐评是运用你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积累的知识,来运行一些诠释规则(许多规则是客观的,是你在发现和掌握它,而不是发明和创造它),让音乐得以客观的评价。
  
  作为一个合格的乐评人,你经常会发现,有些音乐你并不喜欢它,甚至写完乐评之后一辈子都不会再去听它,但是你一旦采取客观超然的态度,它在你笔下就很有可能是一张好的唱片。反之亦然,一张你个人的私房唱片,你有时候也找不到理由去证明它是一张“好”唱片,事实上,它仅仅是一张你“喜欢”的唱片。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好的”和“喜欢的”,这是两码事。
  
  举几个更浅显的例子:
  
  a.姑娘们都喜欢坏男人。
  
  b.客观的科学研究证明了蔬菜水果以及合理的饮食搭配更利于大家的身体健康,这也得到大众公认。那么我们称“合理饮食”是“好”的。但是,你可能更喜欢垃圾食品和暴饮暴食。
  
  那么,你有权利喜欢垃圾食品,甚至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去吃垃圾食品,但是,你不能说因为你喜欢所以垃圾食品就是好的,并且对大家来说也是好的。同样,我们认为合理饮食是对大家有好处并且建议大家采用,但决不能因为它是“好”的所以就认为大家应该喜欢它。
  
  c.在某个理性的角度去看,我知道阿根廷对德国的比赛前者注定会失败,但我喜欢阿根廷的足球。德国更“正确”(好),阿根廷更“好看”(让人喜欢)。但是当你作为一个公共传媒的从业人员在大众面前预测比赛的时候,你就不能因为你喜欢“好看”的足球所以就预测阿根廷会赢得比赛。
  
  之所以着力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收到的投稿稿件多半要被我毙掉,原因很简单,文章作者一开口就是“我”觉得怎么怎么样,“我”喜欢什么什么,“我”不喜欢什么什么,这首歌让“我”感觉怎么怎么。通常我看到这种句子就会替作者惭愧,但我不好意思直接说:“以您的资历,还真的没有资格在公共领域,在一篇面对公众的评论文章中表达和炫耀你的个人姿态和好恶。
  
  因为,至少,您可以看看国外的乐评人,不管是知名的还是不知名的,不管在知名的媒体还是不知名的媒体,(除非是某种特定的评论文体或者运用反讽和叙事的手法去评论的文体)他们好像从来都不敢或者说自觉没有权力在一篇媒体评论中发表个人感想,绝少出现“I”和“me”这两个单词,除非是引用歌词和对话。
  
  举个稍微远一点的例子,您同样可以看看严谨一点的媒体社论,比如它们会评论缅甸军政府软禁昂山素姬这一事件,从法律层面评论这是非法的,甚至从道德层面上评论这是不道义的,但是评论员绝不可能说,“缅甸军政府让我很生气,我不喜欢缅甸军政府,它让我感觉不舒服,所以它不好”诸如此类的言语。
  
  评论员需要做的是面向公众,针对软禁事件的来龙去脉,事件的影响,趋势和后果做出分析和论断,而不是去谈他个人与昂山素姬之间打交道的经历和感受,并由此对整个事件做出判断。对音乐的评论也是同理,你需要做的是针对公众,对专辑的来龙去脉,音乐的成分,影响,作用做出分析和论断,而不是谈论你个人与这张专辑之间的关联。
  
  此外还有一个题外话:在中国,很多写乐评的人都会为唱片公司或者亲朋好友写一些宣传稿。大家可能会说了,乐评人不是要客观公正吗?怎么能写这个?废话,乐评人也是人,也要吃饭的。而且,可以这么说:宣传稿绝不会构成对读者的“欺诈”,为什么呢?宣传稿有两种,一种一看就是宣传稿,只要你智商超过一百但不达到二百五,就应该很容易明白哪些文章是写给读者看的,哪些是写给唱片公司看的,这根本没什么好争论的。还有一种你看不出是宣传稿,但它客观上为客户(唱片公司)起到了宣传作用,那是因为它的动机虽然是做宣传,但实际写成的文本却是按照客观的方式写成。动机不重要,效果才重要。如果一张唱片本来就做的很好,那我客观评论的结果也是它很好,又有什么不对呢。
  
  前者正如虚假广告,比如一周能长高半月能丰胸之类的。你要是相信了,然后又说,电视台怎么能放这种广告呢?那么可笑的是谁呢?后者正如实实在在的广告,那你会不会跟电视台说:虽然你这广告说的是真实的,但是你能不能不收广告费,这样我才相信你是公正的。
  
  再强调一遍:动机不重要,效果才重要。当你置身于媒体面对公众时,当你作为一个公共评论者时,那个作者“我”是隐身的,那个“我”是谦卑克制的隐身于客观表述之后,那个“我”绝不会急于跳出来跟大家一诉衷肠。因为“我”清楚的知道,你们关心的是音乐本身怎么样,而不是“我”怎么样。
  
  你应该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不是御用知识分子,不是雇佣知识分子,更不应该是一个膨胀表达自我的浪漫主义诗人,最后这个角色甚至跟知识分子不是一回事,正如乐评跟歌迷感受不是一回事。不是说乐评高于歌迷感受,而是说两者无从比较。我说根据鉴定苹果营养成分很高,你说薯条香脆可口让你心潮澎湃,那么严格来说,我们聊的不是一件事情。
  
  所以,那些在文章中不停说“我”“我”“我”的朋友,你可能是一个对音乐很有鉴赏力的高端歌迷,你可能很想把好的音乐推荐给大家,但是你却很可能没有合理的方式,态度,技术,来告诉大家这些音乐是好的,而且并非是因为“我”觉得它好它就应该好。
  
  我不能告诉你怎么做就能成为一个好的乐评人,没有那样的捷径可走。但我能告诉你,至少不要怎么写,你才不至于成为一个让编辑苦笑不得的最蹩脚的乐评人。 
  
  之二:作为参考的几种思路
  
  1.艾柯 等《诠释与过度诠释》
  
  “我们用什么标准才能断定对本文的某个特定诠释是“过度诠释”呢?……我们可以借用波普尔的证伪原则来说明这一点:如果没有什么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断定哪些诠释是“好”的诠释,至少有某个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断定什么诠释是不好的诠释”这里引用了意大利学者艾柯在与几位实用主义以及解构主义学者的辩论文集《诠释与过度诠释》的几句话。实际上艾柯谈论的问题属于文学批评的范畴,他以但丁的《神曲》以及他个人的小说《玫瑰之名》等作品为例,讨论对于本文的诠释的界限在于何处。
  
  但实际上,我们在乐评中可以很大程度上沿用艾柯在此书中提及的理论和方法。在乐评中,音乐产品就是本文,乐评就是对本文做出诠释,再进一步做出评价。“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有一千个乐评人就有一千个《Ok Computer》,对于暧昧的具有“想象力”的本文,对于简单的已成定论的本文,原则上,我们都有权利也有可能对其做出崭新的诠释。那么哪些诠释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哪些是过度的,糟糕的,荒谬的?这个界限,这个标准在于何处?
  
  在于作者和作者的意图?还是在于读者的意图?音乐人是否有特权对其音乐的各种诠释做出判断?我们是否能猜测和发掘音乐人的创作意图来界定诠释是否过度?正如传记作家们那样。有没有什么东西是音乐人在创作中自己没有意识到的但却表达出来的内涵,评论者对此的诠释是否过度?
  
  艾柯创造出“本文意图”这个概念,本文产生之后,不受产生之前的作者意图的束缚,也不妨碍读者意图的诠释。但“本文意图”具有特权来界定哪些诠释是合法的,哪些是过度的牵强附会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在于:本文产生的语境。华兹华斯的一句诗:A poet could not but be gay. “gay”在华兹华斯作品创作的时代是只有“快乐”的意思,不像今天还有
  “同”的意思,那么对“诗人是一个快乐的精灵”,这是一个合法的诠释,那么说“诗人就是同”这种诠释虽然看似很有“价值”但却是过度的诠释。
  
  2.蒋原伦《传统的界限:符号,话语与民族文化》
  
  这是我们大学老师的一本著作,从符号学的基础知识入手,阐述一种文化是一个符号系统,它是严密的完整的。我们可以在现代化高楼(现代文化符号)上加一个中式大屋檐(的传统文化符号)来善意的粗糙的表现传统和现代的结合,可以在R&B(西方文化符号)里加上京剧唱段(中国文化符号)来试图实现中西音乐的融合,但它们的结果注定是蹩脚的,不和谐的,丑陋的。
  
  两个符号体系所代表的文化,不可能通过使用其中某些符号的表面嫁接来达到两个符号体系的融合,或者说两种文化的融合。要掌握一种文化,并利用话语表达意义,那么必须掌握整套相应的符号,就像要表达汉语文学和诗句的韵味,必须掌握整套汉字体系。在中文歌里插两句英文,在Hip-Hop里来段二胡。这种浅层的拼凑,其效果和意义不外乎:1.制造陌生化效果,让符号体系之外的人(老外)满足猎奇心理;2.反讽和制造后现代社会混杂现象的隐喻;3.单纯的赶时髦和满足国人自尊心。但是所有这些根本无法具备文化层面上的深层意义。
  
  3.米兰.昆德拉《被背叛的遗嘱》
  
  卡夫卡是一个阴郁的人,卡夫卡有结核病,卡夫卡有一个严厉的父亲。我们对卡夫卡的一切理解来自传记,人们如饥似渴的偷窥那些违背卡夫卡本人意愿而被出版的书信日记。但是,很少有人真正关心卡夫卡的作品,那些小说,小说本身的美学。不知道人们是把明星崇拜的模式挪用到了文学欣赏中,还是误读卡夫卡的传统影响到了今天的明星崇拜中。你们如数家珍的谈论科特柯本的自杀,谈论摇滚明星的传奇,他永远活在你们心中,以一个摇滚的姿态。但多少人能单纯的研究作品,谈论作品,欣赏作品?读过“圣加尔达被阉割的阴影”之后,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文如其人”是一种无聊无趣的的陈腐视角。
  
  有人说:我喜欢吃鸡蛋,但并不代表我要去拜访生蛋的那只母鸡。但事实却相反,你们生怕错过了一边吃鸡蛋一边跟母鸡调情的机会,甚至死了的也不放过。因为你们认为,鸡蛋好吃不好吃不重要,鸡蛋的营养也不重要,但是研究母鸡生蛋时心里在想什么,她是在恋爱中生的蛋还是在失恋时生的蛋,是在摇滚精神中下蛋了还是在抒情的生蛋,这些消息,对你们来说,比什么都珍贵。
  
  普鲁斯特说:“一本书是另一个自我的产品”,“作家的自我仅仅表现在他的书中”。
  
  所以,对于所有的传记者,篡改者,窥探隐私者,绝对崇拜者,翻垃圾的人。“那里,您不是在自己的地方,亲爱的” 
  
  之三: 音乐诠释是否有界限?
  
  1.为诠释划定边界:“诠释”和“使用”的区别
  
  艾柯要区分诠释和过度诠释,与另一种区分不可分割:即“诠释”本文和“使用”本文。对本文的刻意的夸张的解读,如果把它当作“诠释”,那么必定是不符合本文意图的过度诠释。但它却可以归如“使用”本文的范畴,在这里,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和意愿,对本文进行任何自由的发挥和利用。举个娱乐事件的例子,胡戈对于陈凯歌电影的解读——“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并非符合本文意图的的诠释,也就是它改变了文本(陈凯歌电影原作)的原意和正常范围内可以引申的意义。作为诠释,它是过度诠释,但如果归如“使用”的范畴,那么,它就是一个表现胡戈自身意图的绝妙反讽,他根据自己的目的利用了本文。
  
  这种对本文(陈凯歌电影)的“使用”(戏仿,恶搞)与“诠释”(影评,电视里的影片剪辑介绍节目等等)就是两回事,按照主流媒体的规范,它们在类型上不能并列和混同。
  
  2.实用主义的挑战:抹平“诠释”和“使用”的界限
  
  罗蒂认为:“在实用主义者看来,任何人对任何物做的任何事都是一种“使用”,诠释某个事物,认识某个事物,深入某个事物的本质等,都是只不过是使用事物的不同方式。”“有什么样的目的和需要才有什么样的方法,不应超越特定的目的去寻找不必要的精确性和普遍性。”“打碎使用本文和诠释本文之间的界限,而仅仅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区分使用本文的不同类型。”
  
  按照这一观念,在乐评中,任何严谨有依据的评论,发表个人感想的评论,嘲讽与捕风捉影的发挥,甚至恶意夸张的抨击,所有这些都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对音乐的一种使用。因为我们使用这些音乐的不同目的(探讨技术环节,寻找引申意义,宣传推广,个人休闲,抨击对手),所以才会出现针对音乐的具有无限可能性的任意评论。这样便从理论上抹平了作为“诠释”的“正常”乐评和随意发挥漫无边际的“使用”评论之间的差别。
  
  如果说我们能够接受这一观念的话,那么在媒体评论的具体操作问题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呢?当一切失去了本质,失去了界限,层次和深度之后,媒体文章是否就可以毫无约束和限制,可以任意发挥,因为“媒体的评论也是跟任何普通人的任何观点一样,因为某种目的而使用本文,并非揭示或者试图揭示本质,并非更高明的追求。”
  
  尽管面临上述挑战性观念,但在实际的主流媒体操作中,即使没有了“诠释”和“使用”这种内在规范的限制,我们也还面临其他外在规范的限制,比如行业规范的限制,法律规范的限制,这样,就并非所有的观点和评论,所有对本文的使用都可以出现在媒体上。另外,媒体从业人员还需要一个更基本的文章选择的规则:提供有阅读价值的符合预设读者口味的文章,而非任意的无趣的言语或者胡说八道,尽管按照解构主义理论,它们与正经的文章处于平行的位置。 
  
  之四:在哪里突破诠释的界限
  
  尽管实用主义的挑战在主流媒体的文章选择上不至于产生过多的冲击,但是在非主流媒体或者主流媒体的灵活环节上已经产生的巨大的影响,并且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a.博客
  
  如果说主流媒体有更多的外在规范约束以及作为媒体风格取向的约束而不能实践实用主义的观念,那么博客的出现则暗合了另一些启发:没有中心,或者说分散的随机变化的无数个中心;除了当地法律的约束以外,不再有媒体风格的约束,版面的形式的约束,内容选择的约束,评论观念的约束,甚至没有了有趣和无聊的区别,只有你愿意,你可以天马行空为本文(音乐和电影)做任何无聊无趣的诠释和使用。这样,“诠释”和“使用”的界限在博客这个客观环境上已经被抹平。任何的本文,都没有本质,没有标准,没有权威核心,你有权对其做出任意的无限的“使用”,从理论上而言,任何事物都可以得到任何的解释并被赋予任何意义,那么同时任何事物也就都没有了意义。这样的效果便是:“它什么都是,也就什么都不是”,“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此在的一切”。
  
  b.玩乐吧
  
  TOM网的“玩乐吧”在此指代传播网络音乐的媒体,因为它是相对最成功的一个。“玩乐吧”的情况与博客不一样,它属于身处主流媒体的非主流环节。与博客相近的是,它的主要内容依靠读者的主动提供,甚至也有一定权限安排属于自己的空间。这里更着重谈的是它的内容的重要部分:对于既成的流行歌曲“翻唱”和“歪唱”。我们可以把被“翻唱”和“歪唱”的流行歌曲词曲称作“本文”,对于“本文”的合理诠释则是不超过原本词曲意义的演绎版本,包括歌星的原唱和模仿歌星的“翻唱”,也包括有翻唱者自己基于对词曲理解的发挥的“翻唱”。“歪唱”则是一种对歌曲的过度诠释,或者对于原作的一种“使用”,超出了原词曲的“本文意图”,在词曲上或者演唱方式上进行恶意的或者反讽的搞笑式的改变。
  
  按照“使用”和“诠释”的界限,在主流的音乐编辑产品也就是唱片中,收录的都是“诠释”作品:原唱或者不离谱的翻唱。但在玩乐吧里,原唱,翻唱和歪唱的界限打破了,他们在版面和内容分配中处于平行的位置,甚至嘲讽式的“歪唱”因为其娱乐化的想像力反倒能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推荐。对某一歌曲的经典诠释和权威被打破了,规范和禁忌被打破了。试图对原作进行“诠释”的努力和根据自己目的“使用”原作的用意之间没有了区别和界限,这是一场诠释游戏的狂欢。
  
  [hide]不论,以上两个例子的发展前景如何,但至少在整个泛娱乐媒体(甚至包括某些体育,科技,政治媒体)中,“使用”本文或者说过度诠释本文的倾向已经越来越明显,它一方面将一些本属于娱乐的内容还其本色,另一方面也一并削减了所有事物的严肃性,或者说用漫不经心的反讽取消了很多事物原本占有的深度。“诠释”本文和“使用”本文的界限并没有被模糊,但“使用”所占的分量加重了。不论如何,这是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娱乐媒体发展方向。 
  
  贺愉的文字我比较喜欢,从他那里知道了一些好听的音乐,比如Mojave 3,在写音乐文章里能写出这样文字的人屈指可数,当然一些观点值得商榷,能从一本薄薄的《诠释与过度诠释》寻摸出这么多东西,可见其功底。我也有一本《诠释与过度诠释》来着,看了许久也没看完,后来散在地板上时被我家小丁洒了泡尿,这下阅读不仅仅成了误读,还能读出别样的风味了。
  关于乐评,在我刚刚一年的职业生涯里我的几任领导都是能叫得出的比我牛许多的乐评人,现在《轻音乐》的小陈也经常写一些呼吁规范乐评的文字,似乎“乐评”已经是很被人不齿的活计了,不骂几口就不显得自己阔绰。我从来没觉得自己是“乐评人”,当那个“天涯音评协会”众多“乐评”“独立乐评”出炉的时候竟然感觉到压抑,我写过不少与音乐相关的文字,如果用中学时“议论文”衡量的话几乎都不算是评论,只能算是感受而已。在大学的时候开过一门“新闻评论学”,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主讲,可惜我那时候只顾着逃课和看闲书了。如果真的要有什么规范出台的话是件同样经不起推敲的事,诠释和过度诠释贺老师已经说得很透彻,我到现在都记得郝舫的一片文章里说颜峻提到的“乐评已经成为一种文体自觉”,然后完了,随便别人怎么说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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