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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证券集团诉讼真的要来了?

 小特律师 2020-03-03
新《证券法》生效了,第九十五条规定,是我们熟知的虚假披露的集体诉讼,具体是这样的:


投保机构不需要经过全部投资者委托,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即可以直接代表受损的投资者登记,就是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你不明确表示不参加维权索赔,你就自动参加了,这就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这种方式从外部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监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53年通过判例,史密斯对斯沃思德特案件,确立了集团诉讼制度。美国国会在1966年修订,增设了集团成员范围的“声明退出”规则, 形成了美国的集团默示诉讼,而我国新《证券法》第95条借鉴的正是美国的这个制度。



退出制或者说叫默示加入制集团诉讼有明显的优势:提高诉讼效益。从美国的证券诉讼来看,其集团诉讼案件数量多,金额大,当事人很少“主动明示退出”,在早期的一份报告中,从1993年至2003年间,退出率仅为0.7%。很多案件都以和解结尾,极少数到了诉讼阶段。不过,默认代表他人行使诉权,法理学基础比较薄弱,纯属为他人利益?还有在美国市场上,集体诉讼也有过度使用之嫌,这些都是劣势。

小特律师一句话
从这个规定来说,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可能真的要来了。毫无疑问,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新证券法这条规定,是利好的。不过,如何界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法院的诉讼程序等,尚待配套的规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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