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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志书编纂的体例与功能

 方志荣县 2020-03-05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典志组

自《史记》“八书”创立志书体裁始,历代正史多沿其旧。这不但使志书体例日臻完善,而且因其记述内容的变化,放大了“历史的范围”[1],彰显了“纪一代之大制度”[2]等功能。或可认为,志书是传承中华文明历史的重要载体。以下就正史志书(即史志)记述内容、编纂体例、功能特点等作一初步探讨。

一、             志书的篇目及记述内容 

《史记》中的“八书”,即《礼书》、《乐书》、《律书》、《历书》、《天官书》、《封禅书》、《河渠书》、《平准书》之谓。就其内容而言,均属经国大事。《汉书》改“书”为“志”,并将礼、乐、律、历四书合并为《礼乐》与《律历》二志,更《天官书》为《天文志》,《封禅书》为《郊祀志》,《河渠书》为《沟洫书》,《平准书》为《食货志》;增加《刑法》、《五行》、《地理》、《艺文》四志。此后历代志书的篇目,又相继有所扩展,至《清史稿》止,扩展的篇目有仪卫、舆服、选举、百官、官氏、兵、营卫、符瑞、释老、交通、邦交共11目。下表是历代正史对“八书”、“十志”篇目的具体扩展情况: 

书名 

扩展八书篇目 

汉  书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艺文志 

扩展十志篇目 

后汉书 


五行志 

郡国志 



舆服志 


百官志 







晋  书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舆服志 


职官志 







宋  书 


五行志 

州郡志 








符瑞志 




南齐书 


五行志 

州郡志 



舆服志 


百官志 



祥瑞志 




魏  书 

刑罚志 

灵征志 

地形志 





官氏志 




释老志 



隋  书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经籍志 




百官志 







旧唐书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经籍志 


舆服志 


职官志 







新唐书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艺文志 

仪卫志 

车服志 

选举志 

百官志 

兵志 






旧五代史 

刑法志 

五行志 

郡县志 




选举志 

职官志 







新五代史 



职方考 












宋  史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艺文志 

仪卫志 

舆服志 

选举志 

职官志 

兵志 






辽  史 

刑法志 


地理志 


仪卫志 



百官志 

兵卫志 

营卫志 





金  史 

刑志 

五行志 

地理志 


仪卫志 

舆服志 

选举志 

百官志 

兵志 






元  史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舆服志 

选举志 

百官志 

兵志 






明  史 

刑法志 

五行志 

地理志 

艺文志 

仪卫志 

舆服志 

选举志 

职官志 

兵志 






清史稿 

刑法志 

灾异志 

地理志 

艺文志 


舆服志 

选举志 

职官志 

兵志 




交通志 

邦交志 

对历代志书篇目之因革变化,以及记叙内容之异同,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论之颇详,他说: 

八书乃史迁所创,以纪朝章国典。汉书因之作十志,律历志则本于律书、历书也,礼乐志则本于礼书、乐书也,食货志则本于平准书也,郊祀志则本于封禅书也,天文志则本于天官书也,沟洫志则本于河渠书也。此外又增刑法、五行、地理、艺文四志。其后律历、礼乐、天文、地理、刑法,历代史皆不能无。后汉书改地理为郡国,又增礼仪、祭祀、百官、舆服四志。三国无志。晋、宋、齐书大概与前书同,惟宋书增符瑞志,齐书亦有祥瑞志。梁、陈书及南史无志。魏书改天文为天象,地理为地形,祥瑞为灵征,余皆相同,而增官氏、释老二志。齐、周及北史皆无志。隋书本亦无志,今志乃合梁、陈、齐、周、隋并撰者,其艺文则改为经籍。新唐书增仪卫、选举、兵制三志。薛五代史志类有减无增。欧五代史另立司天、职方二考,亦即天文、地理而变其名也。宋史诸志与前史名目多同。惟辽史增营卫、捺钵、部族、兵卫诸志。其国俗然也。金、元二史,志目与宋史同,惟少艺文耳。明史志目与宋史同,其艺文志内专载明人著述,而前代书流传于世者不载。[3] 

历代志书篇目的增加及变化,表明志书记述对象和内容的扩大,这既是传统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表征,也是中华文明史演进的客观记述。而值得注意者,中国少数民族建立中央王朝的时代,其志书记述历史有其民族特征,在赵翼看来,这是因为“其国俗然也”。 

从记述内容而言,志书强调国家大政,即对一个王朝兴衰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华夏文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制度的变革变化。 

《索隐》的作者孔颖达在解释司马迁所作八书的书字时说:“书者,五经六籍总名也。此之八书,纪国家之大体,班氏谓之志,志亦记也。”“国家之大体”,就是国家主要的典章制度。郑樵在《通志总序》中也说:“江淹有言,修史之难,无出于志,诚以志者,宪章之所系,非老于典故者不能为也,不比纪传,纪则以年包事,传则以事系人,儒学之士皆能为之,惟有志难,其次莫如表,所以范晔、陈寿之徒能为纪传而不敢作表、志。”认为他的二十略乃“百代之宪章,学者之能事,尽于此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总序》中亦论之曰:“然则考制度,审宪章,博闻而强识之,固通儒事也。《诗》《书》《春秋》之后,惟太史公号称良史,作为纪传书表。纪传以述理乱兴衰,八书以述典章经制,后之执笔操简牍者,卒不易其体。”这就是说,八书体创立后,作为记述国家典章经制的志书成为正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及体裁而为历代史书所遵行,即作为正史的通例而相沿不改。 

明以前历代修史的完整资料至今已不可查,而清人修《明史》时的相关资料却保存较多,其对志书记述内容的认识尤为值得重视。如汪文端在《史载蠡说》中认为,“历代书志体各不同,大抵一代典章及屡朝因革之故,俱宜备载,俾读者得所考信,后世可为鉴观,故宁详毋略。顾若宋志之条分件列,漫无剪裁,史才奚称焉!新唐书志详赡整齐,可以为法。”汪氏的意见是说史志具有考信和鉴观的两大功能,因此要详细记载大抵“一代典章及屡朝因革之故”,也就是说,史志不但要记述一代典章的历史,而且要探究“屡朝因革之故”,这是很有历史鉴识的观点。 

徐乾学在《修史条议》中也概括道:“史之有志,所以纪一代之大制度也,如郡县之沿革、官职之废置、刑罚之轻重、户籍之登耗,以及于兵卫修废、河漕通塞、日食星变之类,既详列于志,不得复入本纪,本纪之体贵乎简要,新唐书文求其省,固失之略,宋元史事求其备,亦失之繁。斟酌乎二者之间务使详略适宜,始为尽善,今惟大典大政登诸本纪,其他宜入志者归之于志。”此外,王鸿绪也认为“纪志总载一代之大政大法,非纪重而志轻也。”[4] 

由此可见,从《史记》以迄《明史》,史家将志书的记述内容都主要概括为“记国家大体”、“一代之大制度”。 

二、志书体例 

承《史记》、《汉书》之后,志书作为史学著述不可或缺的重要体裁之一,不断得到发展,其体例亦日趋成熟、完善。刘知几在《史通序例第十》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之无法,则上下靡定。史之无例,则是非莫准。”[5]清代学者纪昀在《史通削繁序》中也指出:“说经不可有例,而撰史不可无例。”[6] 

综合历代正史志书内容及史家对其体例的相关论述,志书体例在以下几方面受到修史者遵从: 

一是志书记述内容虽有溯及以往之例,但重在记述一代。《史记》属通史著作,其“八书”中内容亦多追溯远古,但记述汉初至成书时百年间重要典章仍是“八书”的重点,尤其是《平准书》,堪称一部汉代经济史。《汉书》是一部断代史,“十志”中“刑法”等四志为新创。对新设志目,班固在记述内容时亦沿司马迁之例,追溯以往,如《刑法志》从法律起源、三代之法一直写到汉代,因此可视为中国第一部法律通史。 

自《史记》之后的正史,由于多属断代史,加之志书篇目有相对稳定性,因而要求志书记述内容主要限于一代。如果将记述对象的时间泛焉前推,往往为史家所不称。如《隋书》中诸志内容将梁、陈、周、齐与隋并叙,就受到清代史学家赵翼的责难。他在“《隋志》应移南北史之后”中论之曰: 

陈寿《三国志》、习凿齿《汉晋春秋》皆无志,故沈约《宋书·志》并前代所阙者补之。南北史亦但有纪、传,无表、志,《隋书》诸志则兼载梁、陈、周、齐各朝制度。盖唐初修梁、陈、周、齐、隋五代史时,若每史各系以志,未免繁琐,且各朝制度多属相同,合修一书,益可见沿革之迹,故梁、陈、周、齐但作纪、传,而志则总列之于《隋书》也。然既曰《隋书》,而纪、传专记隋事,制度兼及四朝,名实殊不相称。是南北史之无志,既属缺典,而《隋书》之兼志前代,又多赘词。似应以《隋书》各志移于南北史之后,以成完书。然则观南北史者,当参观《隋志》也。[7] 

二是记述内容选事而书,“常事不书,乃史家公例”。记述内容是对材料的取舍,本身包含某种价值判断,它是对史家历史鉴识能力的一种基本要求。历史现象错综复杂,史家只能选取那些对历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政大事进行记述。因此,作为志书,亦须遵守“常事不书”这一“史家公例”。章学诚说:志书“抉择去取,自当师法史裁,不敢徇耳目玩好也”。[8] 

三是“书以类事”是志书体裁的突出特点。史、汉书志体确立后,分类叙事成为其最显著的特点。李翰在为《通典》作序时称该书“每事以类相从,举其始终,历代沿革废置及当时群士论议得失,靡不条载,附之于事”。李翰的概括适用于史志。故宋代郑樵在《通志·序》中指出:《史记》一书,“分为五体,本纪纪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每事以类相从”、“书以类事”就成了史志的编纂特点。宋代的马端临《文献通考·序》更指出:“八书以述典章经制……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强调史志主要写典章制度的因革关系。 

在“以类相从”的前提下,兼顾时间序列,即每一类(门类或篇目)按时间先后记述。 

四是志书是存史的重要形式,因此有史家强调记述历史的客观性。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序》中言: 

大抵史家所记典制,有得有失,读史者不必横生意见,驰骋议论,以明法戒也。但当考其典制之实,俾数千百年建置沿革,了如指掌,而或宜法或宜戒,待人之自择焉可矣。其事迹则有美有恶,读史者亦不必强立文法,擅加与夺,以为褒贬也。但当考其事迹之实,俾年经事纬,部居州次,纪载之异同,见闻之离合,一一条析无疑,而若者可褒,若者可贬,听之天下之公论焉可矣。 

正由于志书重在保存历史,传承制度,因而赵翼认为,《旧唐书》无《兵志》,则有唐一代府兵、彍骑等制无所记载;无《选举志》,则明经、进士诸科之沿革无从稽考,而《新唐书》“改订之善”正在于“增其类,一一传之”,使一代制度“较为详备矣”。[9] 

五是对志书纂修者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章学诚在论及方志修编时,提出要做到“乘二便,尽三长,去五难,除八忌,而立四体以归四要”,这对修史志不无参考价值。“三长”主要是对志书编修人员提出的要求。章学诚主张要由具有史学修养的人来修志,他们应具有“识、明、公”三长,即“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二便”是志书编修工作的两个客观条件,即“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五难”是指修志的五个难题。即“清晰天度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征藏书难,预杜是非难”。“八忌”是指志书编修要:“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胜,忌擅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古不化,忌贪载传奇”。“四体”是指“志”应包括纪、谱、考、传四体,相辅为用。“四要”即志书“要简,要严,要核,要雅”。[10]章学诚尽管这里主要论述的是方志的编纂,但许多要求适用于志书。 

三、志书的功能 

传统史学以隋唐为界,大致可以划分为前后二期,前期的主要功能是“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一时期主要是私人修史,史家在“成一家之言”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历史规律的探索。自唐代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贞观三年朝廷设馆修史始,自此官修史书整体上取代了私人修史,其功能也主要转向了资政取鉴。由于“讨论之旨渐微”,因此章学诚认为“史学亡于唐”,当然这也是就史学功能的变化而言。 

同时,自隋志开始,出现了“正史”的名称[11],其后以迄清代,“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12]。也就是说,正史是奉有明诏并颁诸学官、悬诸令典的一代史书,它承载了彰显王朝统系的功能。 

就志书而言,其功能似可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明兴衰得失,二是传承制度文明。 

历史是将有价值的东西留给后人,因此古代有“史谏”的说法。司马迁所作“八书”,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宗旨的具体体现。后人论之颇详,试举几例: 

郭嵩焘在其《史记札记》中论及司马迁将礼、平二书列为八书之首时说:礼、乐者,圣人所以纪纲万事,宰制群动,太史公列为八书之首,而于汉家制度无一语及之,此必史公有  然不足于其心者,故虚立其篇名而隐其文,盖犹《叔孙通传》鲁雨生之言:“礼乐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可兴也,吾不忍为公所为”,但与明其义而已。三代礼乐无复可征,秦、汉以下不足言矣,此史公之意也,概以为褚少孙所补,非也。”[13] 

以史讽今的意义正在于规谏。林駉曾说:尝考迁史之书矣。《封禅》一书,固述帝舜以下也,正以著当时求仙之诈。《平准》一书,固述历代也,正以讥当时征利之非。《礼书》则载孙卿《礼论》,而不载叔孙通绵蕞者,以见野仪之失而古礼之得也。”[14] 

黄履翁评议司马迁《律书》、《天官书》时也说:“其著《律书》也,不言律而言兵;不言兵之用,而言兵之偃。观其论文帝事,浩漫宏博,若不相类。徐而考之,则知文帝之时,偃兵息民,结和通使,民气欢洽,阴阳协和,天地之气亦随以正,其知造律之本矣。”这实际是有意讥刺武帝时“兵连而不解,天下苦其劳,而干戈日滋”[15]。 

黄履翁又言:“书《天官》,则初言春秋星殒而五伯代兴,次言汉初月蚀而诸吕作乱,又次言元光、元狩蚩尤旗见而兵师四出,正以警时君修德修政之心”[16]。 

这显然是对武帝的多所作为,寓贬斥谏说之意。 

黄淳耀进而认为:太史公八书中,《封禅》、《河渠》、《平准》,乃专为讥武帝而作。然《河渠书》当另看,“盖塞宣房有忧民之心焉,是其倦于神仙时也”[17]。 

可以说,志书是“论治”之书,是垂法后王之所在。宋代叶适说:“八书体既立,后有国者礼乐政刑皆聚此书,虽载事各从其时,而论治不可不一。”[18]强调了志书于“论志”中的功能。他在具体论述礼乐的作用时,进而阐发说: 

自春秋以来,儒者论礼乐,何可胜数?虽无谬于道,而实知其意可以措之于治者绝少……夫民不可以一日无其上,而亦不能一日以安其上,后世为上之不能安也,摇手动足皆归之于刑。夫民相依以生,而不相依以刑也,刑之而后安,非善治也。故“安上治民”,“齐之以礼”,孔子以是为善治,“继周”之后,虽远而犹“可知”者,此意是也,不独以其文也。若夫淫鄙暴慢,化导迁改,和亲安乐,久而成性,则虽汤武功成之乐,孔子犹以为有憾于其间,而况于郑声乎!此礼乐之实意,致治之精锐,不可以他求也。 

周济则认为:“是知八书用意,专在推明本始,著隆替之效,以垂法后王。”[19]他们认为,志书关系王朝的治乱兴衰。魏元旷则突出“究治道”:“其立八书,所以究治道也,故先之以礼乐焉。”并说“八书著立政之纲,明汉治之失,亦与贾谊痛哭流涕同一忠爱也”[20]。 

范晔在最初计划纂修《后汉书》时,一沿《汉书》之例,也拟写十志,他在《狱中与诸生侄书》中说:既造《后汉》,“欲遍作诸志,《前汉》所有者悉令备。虽事不必多,且使见文得尽;又欲因事就卷内发论,以正一代得失,意复不果”。[21] 

刘昭也称迁、马之八书、十志“天人经纬,帝政紘雄,区分源奥,开廓著述,创藏山之秘宝,肇刊石之遐贯,诚有繁于《春秋》,亦自敏于改作”。认为范晔写志之愿望虽未实现,而其“卷中发论,以正得失”,乃“其大旨”[22]。 

《明史》是继前四史之后写得最好的一部正史,这已有定评。其中志书写得非常好,志前总叙深得史家要领,文简意赅,一代之制得以明晰。凡因袭往史,皆祖述由来。如《兵志》总序,寥寥数百字,一代兴亡可见,文中之首有“今取其一代规制之详,及有关于军政者,著于篇。”之文字。[23] 

《明史·艺文志》总序,谓著述“足以考风气之正变,辨古学之源流,识大识小,掌故备焉。挹其华实,无让前徽,可不谓文近之盛欤!”[24] 

《明史·食货志》总序谓“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25] 

《明史·仪卫》总序称“历代制度虽有沿革异同,总以谨出入之防,严尊卑之分。慎重则尊严,尊严则整肃,是故文谓之仪,武谓之卫”。[26] 

《明史·职官志》总序,谓“迹其兴亡治乱之由,岂不在用人之得哉!”[27] 

这种将兴衰得失寓于史志之中的笔法,在《清史稿》中也得到了体现。《清史稿》地理志总序末段:“清初画土分疆,多沿明制,历年损益,代有不同。其川渎之变易,郡邑之省增,疆界之分合,悉详稽图志,并测斗极定高偏度,以画中外封域广输曲折之数,用备一朝之掌焉。”[28] 

《清史稿·灾异志》总序称“《明史·五行志》著其祥异,而削事应之附会,其言诚韪矣。今准《明史》之例,并折中古义,以补前史之阙焉”。[29] 

《清史稿·时宪志》总序,“今为《时宪志》,详考其推步、七政、四余、根理、法数著于篇,诸家论说有裨数理者,亦撮其大要载之”。[30] 

志书还承载传承制度文明的重要功能。志书所记述的内容,多属“大政大法”,“一代之大制度”,而历代志书踵相承继,重在探究因革变化,因而它就构成了中华文明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志书这一体裁,中华文明史的许多重要内容就很难讲清楚。我们称中国是礼仪之邦,是文明之国,这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历代志书对其相关内容的详尽记述。朝代有更迭,但文明的历史却从未中断,这方面,志书之贡献大焉。 

梁启超在论述中华文明(他称之为文物)史时说: 

最古的文物史,要算《史记》的八书。《史记》于本纪列传之外,另作《礼乐》、《律历》、《天官》、《封禅》、《河渠》、《平准》等书。后来班固作《汉书》,改称为志,不以人为主,而以某制度或某事物为主。凡所叙述,皆当代的文物典章。自太史公创此例后,后代历史,除小者外,如二十四史,皆同此例。而杜佑所作《通典》,纯以制度为主,上起三代,下至隋唐,一一加以考核。马端临仿其体裁作《文献通考》,范围更大,蕴义更博。《通典》所述,限于一代朝制;《通考》所述,则于朝制之外,兼及社会状况。此种著作,中国从前颇为发达,就是我们所说的文物的历史。《通典》、《通考》可谓各种制度的总史,不是各种制度的专史。[31] 

他还说,《史记》八书“是文化史,不是单讲个人。《史记》八书所范围的东西已很复杂,后来各史的书志,发展得很厉害”,“多么宝贵”,认为司马迁创作这种体裁,“实在是史学的功臣”,并说“就是现在做《清史》,若依他的体裁,也未尝不可做好,不过须有史学专家,不能单靠文人”。[32] 

今人周一平先生在论及志书反映人类历史发展全貌中的作用时也指出:司马迁以书体论载国家大政,这样国家大政可以从本纪、表、世家、列传中分离出来,进行集中地系统地详尽地专门研究和论载,形成国家大政、制度的专史。分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分类有利于学术研究的发展。书与本纪、表等各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内容,显然能促进史学的深入,使史学研究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全貌。司马迁设书体的主张是从史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出发,也从研究国家大政的资料书出发,在研究、评定了国家大政资料书的特点、长短之后,才决定设书一体。设书体的理论主张是司马迁史学理论、史学批评理论关于方法论的组成部分。[33] 

四、志书的流弊 

志书这一体裁,史家认为源出于礼书。刘知几就说:“夫刑法礼乐,风土山川,求诸文籍,出于三礼。”三礼即周礼、仪礼及礼记之合称。因为上古时代的礼包含诸多制度,也可以说,后世诸种制度多源于礼。章学诚也赞同刘知几的看法,认为“书志之原,盖出《官》、《礼》”。因此,《史记》作八书,礼乐居先,杜佑《通典》,礼居其半。近人陈汉章在《史通补释》中也肯定刘知几对志书渊源的考求,认为“得其原本”。 

在肯定史志之创设的同时,史家也对志书承传过程中的流弊,痛加贬损,这集中反映在志目设置不尽合理、设目越增越多、卷帙浩繁等几个方面,认为这些都与正史最初志书所设的原旨相背离。这里主要谈谈设目增加、卷帙浩繁的流弊。 

刘知几是对志书进行全面总结的第一位史学家。他在《书志第八》的序中说,书志体自司马迁创设以来,后代虽然多有变化,但都属于“或名非而物是,或小异而大同,但作者爱奇,耻于仍旧,必寻源探本,其归一揆也”。他认为志书篇目的设置,控制在“十五六家而已。其间则有妄入编次,虚张部帙,而积习已久,不悟其非。”他还引《老子》“法令滋章,古人所慎”的话,批评志书之篇目设置越来越多的流弊。 

本来,《史记》仅设八书,《汉书》中的志仅从篇目上看只增加到十个志,实际上,将《史记》中的礼、乐二书合为一个志,律、历二书也合为一个志。如此看来,增加的篇目就不是二个,而是四个(刑法、五行、地理、艺文等)。以后因革不一,至唐初修《隋书》时,志目虽不加增,而篇幅达30卷之多,占全书(85卷)三分之一强。志书之卷帙也逐渐膨胀。 

刘知几对志书的批评被唐代史学家杜佑所接受。杜氏在写《通典》时,尽管全书有200卷之巨,但只设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法、州郡、边防等九个门类,不但五行、释老、天文、律历皆不与,透示着实学的精神,而且自始至终贯彻其编纂原则,即“非圣人之书,乖圣人微旨,不取焉,恶烦杂也。事非经国礼法程制,亦所不录,弃无益也”。因此,《通典》一问世,就“大传于时”,“为士君子所称”。对于《通典》的成功,李翰在为该书作序时开宗明义地指出“儒家者流,博而寡要,劳而少功,何哉?”因为“冗烦”。他认为“通典之作,昭昭乎其警学者之群迷欤?”着重强调的也是突出重点,减省篇幅。 

志书贵简要、“记国家大体”的宗旨也为清朝的史家所赞赏。纪昀在《四库全书·史部总叙》中说:史之为道,撰述欲其简,考证则欲其详。他在谈到郑樵的《通志》时说,二十略虽然有所创造,但是增加的五略中有的属于子目,“矜奇炫博,泛滥及之,此于例为无所取矣”。在为职官类作叙时也说:“前代官制,史多著录,然其书恒不传……盖建官为百度之纲,其名品职掌,史志必摄举大凡,足备参考,故本书繁重,反为人所厌观。”强调记述重要制度的变化,反对事无巨细,一并载入。他在《安阳县志序》中还以自己修《四库全书》的切身体会指出:“志书相沿之通弊,则莫大于夸饰,莫滥于攀附。一夸饰,而古迹人物辗转附会;一攀附,而琐屑之事迹、庸沓之诗文相连而登。余尝叨予修国史,是当代志书之所聚也;又尝叨校四库书,是古来志书之所聚也。参互考校,求唐、宋、元之志不甚谬,至明而谬始极;当代通都大邑之志不甚谬,至僻邑而谬益甚;体例谨严、考证详确者,千百之一二耳。”[34]纪昀再三指出,志书(主要是方志)如陷入琐屑、庸沓之流弊,不但“为人所厌观”,而且使志书失去体例的严整性。 

对志书最“权威”也最有参考价值的评论者是清代史学大家章学诚。他把正史中的志与专门史志相区别,认为前者不能取代后者,如欲取代,则很难成功。这一点对今人修史颇具参考价值。章学诚在《方志立三书议》中说:“马迁八书,皆综核典章,发明大旨者也。其《礼书》例曰:‘俎豆之事,则有司存。’此史部书志之通例也。马迁所指为有司者,如叔孙朝仪,韩信军法,萧何律令,各有官守而存其掌故,史文不能一概而收耳。”因此他指出,《唐书》之外有《唐会要》,《宋史》之外有《宋会要》,《元史》之外有《元典章》,《明史》之外有《明会典》,欲详一代之制度,当有一代专书以记之,不能指望一代正史中的志将其全部囊括无遗。 

章学诚的意见实在值得重视。他在《亳州志掌故例议三篇》中比较全面论述了志书体裁的要旨、篇幅、内容等事项,堪称志书专论。章学诚指出:“政教典训之大,自为专书;而人官物曲之细,别存其籍,其义各有攸当。”认为司马迁深得《春秋》之法,“于典章制度,所以经纬人伦,纲维世宙之具,别为八书,以讨论之。班氏广为十志,后史因之,互有损益,遂为史家一定法矣”。他称赞“迁、固书志,采其纲领,讨论大凡,使咏习者可以推验一朝梗概,得与纪传互相发明,足矣”。也就是说,书志要记其时代所特有的变化,内容要“采其纲领,讨论大凡”,目的是以此“推验一朝梗概”。 

但是,迁、固所开创的这一志书体裁,很快失其要旨。自范晔作《后汉书》、沈约作《宋书》以降,“讨论之旨渐微,器数之加渐广。至欧阳《新唐》之志,以十三名目,成书至五十卷,官府簿书,泉货注记,分门别类,惟恐不详。《宋》《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叠几,难窥统要。”本来,正史中的各大部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尤其是正史之志书不能与专史志书混为一途,之所以后代篇目越来越多,卷帙越来越大,是史家不讲求史例,忘却纲纪所致。他的结论是:“如欲曲折求备,则文必繁芜,例必庞杂,而事或反晦而不显矣。……史家纲纪群言,将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数,拾给不暇,是不知《春秋》《官》《礼》,意可互求,而例则不可混合者也。” 

在中篇里,章学诚回答了人们普遍困惑的问题,即欲寻觅一代详备的典章制度而不得时,又当如何解决?他明确指出,在上古视为典制之源的六艺都难以传下来,况且史书所记载的东西了。他举例说,欧阳修、宋祁在修《新唐书》时“乃欲藉史力以传之”,而事实上,“文章易传,而度数难久”。历史固然由人们所创设的无数事件及制度所构成,但历史本身又具有“遗忘”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总是把每一个朝代最具特点的所在记忆下来,久而久之,反映某个王朝相对不重要的事件及典章制度等,却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暗淡下来,成为远去的一个记忆。因此,史家企图用详赡和繁多的资料拖住历史的做法,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更何况从数量而言,“且《唐书》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万物之情,各有所极。倘后人再倍《唐》《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必亡。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那么,史家是否要听任前代典章制度消亡下去呢?章学诚认为,这有专门的志书保存下来。他说: 

“史学亡于唐,而史法亦莫具于唐。”当欧阳修还没有修成《唐志》的时候,而唐朝人已经认识到要想全面了解前代典章制度,不能仅在史书的志里去解决,而应借助于专门的志书。于是在唐代诞生了典制体,杜佑的《通典》就是标志,以后历代相因,“别于史志”的一种“义例”——志书体昭然而生,并从此“不可易矣”。这种典制体“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奕世遵行,不亦善乎?”他的结论是:“故为史学计其长策,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略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他在下篇中再次申明:“夫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盖有义焉。所谓操约之道者,此也。”[35] 

志书篇目、体例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如前所述,唐代刘知几认为志书篇目应该控制在十几个为宜,反对设置过多。但也有相反意见。宋人洪迈引述王氏《中说》曰:“史之失自迁、固始也,记繁而志寡。”[36] 

志目之设,也让主张“撰史不可无例”的纪昀颇为踌躇,困惑多年。他在《乾隆己卯(二十四年,1759)山西乡试策问三道》中以志书设目及体例向未来的举人们发问,试策还就志书体例的“详核”与“简严”之二难,以及同一志目各史书写旨趣又何以颇不相同求征于举子们,兹具引如下: 

史家之难,无过表志。诸史或有志无表,有表无志;或表志皆无。《南齐书》至明言天文事秘,户口不知,是以不作。其果有合于阙疑之意欤?抑究为疏陋欤?《隋志》本名《五代志》,以无所附丽,奉诏编入《隋书》,兼载前代,无足怪也。沈约《宋书》诸志亦多载前代之事,岂沿流讨源,法应如是欤?抑于史家断限之例究未合欤?司马迁为《天官书》,史家因有天文、天象诸志。然日月星辰终古不易,非每代各有一天也。故刘知几《史通》谓:《天文志》可不必作。其论果是欤?抑作者别有故欤?《汉书·地理志》每载山川,《辽史·地理志》喜谈沿革,《唐书·地理志》、《金史·地理志》并详土贡物产,《五代史·职方考》则地名以外,一切略之。或取详核而有征,或取简严而有体,果孰为是欤?《汉书》创《艺文志》,《隋书》因有《经籍志》,《新、旧唐书》、《宋史》亦皆有《艺文志》,他史则阙焉。其作者,欲备一代之文献;其不作者,则以为文章篇目无关善恶之褒贬也。又孰为是欤?《宋书》志及符瑞,《魏书》志及释老,《汉书》表及古人,《唐书》表及宰相之志系,不太滥欤?抑详所当详欤?诸史《艺文志》皆兼载藏书,钦定《明史》则惟载明一代之著作。诸史不过作《表》,钦定《明史》则于表外增图,此皆损所当损,益所当益者也。所以损益之精义,能仰窥而阐发之欤?二十三史,汗牛充栋,学者或皓首未之穷,亦势然也。[37] 

二十五年后,这位学富五车的礼部尚书已完成了《四库全书》的修撰,但他仍有诸多疑惑,遂于《乾隆甲辰(四十九年,1784)会试策问三道》中再次以史书主要是志书体例设问,今一并具引,以供参考: 

史家要领,体例为先。迁、固称良史,《史记》、《汉书》皆立“表”;刘知几史学最精,而作《史通》乃欲废“表”,其说安在?欧阳修撰《唐书》,“表”、“志”特繁,及撰《五代史》“谱考”最略,其义何居?《史记》包罗历代,其《天官书》,刘知几以为当作;《汉书》综括一朝,其《天文志》,知几以为不当作,持论果不谬欤?《地理》、《地形》诸志,《汉书》详山川,《魏书》载古迹,《唐书》及土贡,《辽史》具沿革,《宋史》则惟列地名;《经籍》、《艺文》诸志,《隋书》记旧目之存佚,诸史则否。《汉书》据官目,而《七略》以外有所增;《旧唐书》亦据官目,而开元以后不复补,秉笔者何所从欤?诸史皆本纪载诏令,列传载诗赋,《新唐书》悉删不录,孰是孰非?诸史皆有“论赞”,《元史》独阙,孰得孰失?《周书》于当日口语每为润色,《元史》于前代案牍多所因仍,孰拙孰工?凡此诸条,旧无定论,诸生将备圣朝著作之选,其各抒所见以断,用观史识。[38] 

以后纪昀又于嘉庆七年(1802)在会试策中再就史例发问。他指出,欲求史例之画一颇难取舍,意主谨严就不免于疏漏;意求赅备又不免于冗滥。如果说史书当润色以从文,则《周书》以华而不实、雅而不检见讥于后人;如果说史书当朴实以从质,则复有直录案牍之诮。《元史》在本纪中载诏令,列传中载词赋,而《新唐书》则全删;诸史或有论,或有赞,或兼有论赞,《元史》则皆不作。诸如此类,让他感到不知“将何所从?”“又孰为善?” 

以上这些史家的意见确实使修志者感到史例之繁难,不好取舍抉择。“修史难,莫过于志”,信然! 

(本文由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典志组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 

执  笔:林乾,中国政法大学 

[1]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国历史研究法》附录,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329页。

[2] 徐乾学:《修史条议》,《明史例案》卷二 。

[3] 《廿二史札记》卷一,中华书局,王树民校证本,年,第5页。

[4] 以上及以下未注明者并见《明史例案》。

[5] 《史通笺注》。

[6] 《纪晓岚文集》第1册,河北教育出版社,年。

[7] 《陔余丛考》卷九,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9页。

[8] 《章氏遗书》卷二十四《通志检存稿一》;见张树棻纂辑、朱士嘉校订《章实斋方志论文集》,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3年重印本,第199页。

[9] 《陔余丛考》卷十,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10] 章学诚:《修志十议》,《章氏遗书》卷十五《方志略二》;见张树棻纂辑、朱士嘉校订《章学斋方志论文集》,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3年重印本,第47页。

[11]参见金毓黻《中国史学史》,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02页。

[12] 《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十五,《史部·正史类小序》。

[13] 郭嵩焘:《史记札记》卷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14] 《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九《史学》。

[15] 《史记·平准书》。

[16] 以上二则见《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五。

[17] 《史记论略·封禅书》。

[18] 《习学纪言序目》卷十九《史记》。

[19] 《味隽斋史义》卷一《礼书》。

[20] 《史记达旨》。

[21] 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后汉书》附。

[22] 刘昭:《后汉书注补志序》,载《后汉书》附。

[23] 《明史》志第六十五。

[24] 《明史》志第七十二。

[25] 《明史》志第五十三。

[26] 《明史》志第四十。

[27] 《明史》志第四十八。

[28] 《清史稿》卷五十四,志二十九。

[29] 《清史稿》志十五。

[30] 《清史稿》志二十。

[31] 《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第187页。

[32] 《中国历史研究法》附录,第323页。

[33] 见《司马迁史学批评及其理论》第173—174页。

[34] 《纪晓岚文集》第1册,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35] 以上并见《文史通义校注》,中华书局本。

[36] 洪迈《容斋随笔》卷第十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591页。

[37] 《纪晓岚文集》第1册,265-266页。

[38] 《纪晓岚文集》第1册,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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