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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分析与对策建议

 渐华 2020-03-05
本文作者单位系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0年第2期。

本文建议,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们应坚持效率优先,快速实施紧急采购项目;构筑安全防线,稳妥开展必须采购项目;注重循序渐进,有序推进非必须采购项目。


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迅速蔓延。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役,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纷纷采取防控措施,共同抗击疫情。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深入分析疫情对政府采购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准备、主动应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努力保障各项采购任务平稳顺利开展。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影响

(一)供需矛盾凸显。

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全国各地纷纷采取居家隔离、延迟复工、停工减产以及封闭管理等防疫措施,原料供应暂时性急剧下降,人力资源短时间大量紧缺,势必会对政府采购的供应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相对而言,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并没有太多的消减,甚至有可能增加。因为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履职需要而产生的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受疫情防控的影响较小,反而可能会因疫情防控要求增加新的需求。如此一来,市场供需平衡被打破,政府采购供需矛盾就更加明显。

(二)项目进度延缓。

由于疫情迅速蔓延,行业生产和供应严重受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履约能力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往往需要比正常时期更长的准备时间和更高的价格成本。而这又更容易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的延误甚至失败,致使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进一步降低。同时,居家隔离、避免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等疫情防控要求,也给采购当事人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困难,难免会对部分采购项目的进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延缓。

(三)履约风险增大。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仅在组织货源、准备人力、交通物流等方面不可把控的因素急剧增多,而且在履约过程中减少人员聚集和避免交叉感染的难度加大,大大增加了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延迟履约甚至无法履约的潜在风险。而且,基于《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供应商在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一般是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采购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如财办库〔2020〕23号、财办库〔2020〕29号、发改电〔2020〕170号等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创新性组织开展各类采购活动。

(一)坚持效率优先,快速实施紧急采购项目。

疫情当前,时间就是生命。在最短时间内快速、有效地完成紧急采购任务,是政府效率的体现。

一是以更加便利的采购政策为紧急采购保驾护航。效率是紧急采购的重中之重。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就有采购实体因紧急事态需要可以缩短期限的相关规定,美国更是通过《紧急状态采购规则》对紧急采购进行分类授权管理以提高效率。基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明确了“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出台《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各级财政部门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紧急采购的便利举措,为快速实施紧急采购提供政策支撑,鼓励采购人主动担当作为,减少采购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二是以更加明确的主体责任为紧急采购提质增效。采购人作为紧急采购的责任主体,必须审慎把控紧急采购的范围、质量、价格、应急条款和履约验收,保质保量完成紧急采购任务。针对紧急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建立应急采购内控机制,组建专业应急队伍,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质量和技术标准,借助历史成交价格信息、同类制造商、区域供应商等数据资源,积极主动与优质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确定供货数量、服务要求,规范合同条款及相关资料备案。同时要注重紧急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将供应商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履约质量纳入绩效评估,并通过授予精神奖励、鼓励优先采购、提供评审优惠等激励措施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应急采购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三是以更加精准的专业服务为紧急采购攻坚克难。现阶段我国尚未颁布有关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实施紧急采购更加迫切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的配套政策和采购执行机构的专业服务。财政部门在迅速出台紧急采购相关配套政策、开通绿色通道的同时,要主动为采购当事人做好政策解读、监督管理,快速稳妥处理紧急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软硬件优势,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供应商遴选、历史价格查询、评审专家选取、采购文件编制、应急协议拟定等工作,全力支持保障各类紧急采购交易活动。

(二)构筑安全防线,稳妥开展必须采购项目。

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前提,全面做好安全防护,积极创新方式方法,稳妥有序组织开展必须采购项目。

一是推进“不见面”办理。首选电子化采购模式,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最大程度的空间隔离,避免采购当事人聚集的风险。简化采购程序,适度调整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简易采购的管理规则,如增设防控相关物资电子卖场、扩大准入范围、增加品目类别、提高金额标准、放宽采购次数限制等,稳步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的覆盖范围。对于无法开展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尽量采取非现场方式实施,如通过供应商邮寄投标(响应)文件、视频会议模式评审、邮件传真方式澄清等“远程异地办理”形式完成线下采购流程,减轻采购当事人现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压力。

二是组织“零感染”评审。鉴于当前政府采购的评审模式很难实现非现场评审,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情况,错峰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网络环境,必要时可以实行评审专家单独隔离评审;优先选派或自行推荐身体健康且能够核实近期无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未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组织、参与评审;建立评审人员登记询问制度,严格安全检查,严禁未戴口罩或身体不适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建立评审场所消毒制度,加强人员防护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三是加强“能履约”评价。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尽量给予供应商更加充足的准备时间,提高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和履约的成功率。同时,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履约风险增大,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项目评审时要特别重视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价,重点评估供应商进货渠道、人员配备、物流配送、应急保障方案及历史履约情况等内容,遴选出真正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来执行采购项目,确保采购项目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三)注重循序渐进,有序推进非必须采购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纷纷叫停非必须采购项目。但叫停绝非“关门大吉”,也不是一味等待或无休止暂停,而应当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一是积极推动采购意向预公开。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功能需求及计划安排等采购信息通过法定媒体及官方网站主动提前公开,为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予供应商更多的准备时间。

二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站媒体、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视频会议等网络方式有序推进采购项目的需求调研论证、需求征求意见、采购文件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尽可能降低疫情防控对采购项目的影响,待条件成熟后或疫情防控稳定后第一时间实施采购活动。

三是依法分解任务有序实施。对于技术复杂或大宗批量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不违反“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项目时间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任务分解,优先开展事关采购项目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技术,简易采购市场供给充足、价格稳定且适合电子化采购的采购内容,再由易到难有序推进剩余部分,避免出现因采购周期过长影响项目整体进度的情况。
三、结语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同舟共济、守望相助、共克时坚,坚持严防控和保交易两手抓,积极创新和探索实践特殊时期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各项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把好政府采购关口,贡献政府采购力量。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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