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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以案谋财数百万,落实法官审案过问追责制已刻不容缓

 图书馆1jjds612 2020-03-06

法律是昭告天下、任何人都应遵守、确保社会稳定有序的高压线,司法机关是维系这根高压线整齐划一、裁决社会纠纷曲直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判案件的法官,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和捍卫者。司法的公信力、法官的尊崇感,皆来自此。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要有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更要有清正廉洁、中立裁判、崇尚法律的法官队伍。

这几天,各大法律公众号都在转发《中院院长被判:干警服装费36万他收了10万;为律师介绍案件提成40%》一文。确切的说,这不是一篇文章,是一篇忠实摘录自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前法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的被告人,已是一名退休法官,一名曾经官至副厅级审判员,做过多年中级法院院长的领导级法官。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其具体名字就不说了,有心人根据内容,也很容易就能对号入座的。

根据判决书里本人供述及证人对质查明的事实,刘某受贿了410多万元,这些违法收益绝大部分来自其为案件当事人过问司法审判执行案件所得。有些是发生在其在任法院领导期间,过问本院或他院审判执行的案件;有些是在其退休以后,过问下级法院审判执行的案件。这里举几个有代表性的事例:

1、2013年,刘某担任某中院院长期间,为山东某科技集团顺利并购山东某纺织公司,接受请托,在本院负责执行的两公司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帮忙,直接指示本院的执行局长,要求对两公司予以照顾。结果是,执行案件只就某纺织公司可供执行的一块土地进行了处理,没有再对山东某科技集团其他财产进行查扣。

2、2015年1月,刘某担任某中院院长期间,接受4000多万元债权仲裁胜诉案件当事人的请托,居然带着请托方的律师,到了负责执行的隔壁市某中院,找到了该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及执行法官,要求进行照顾。令人震惊的是,在其带领下,请托方的律师,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官、庭长、副院长、院长,由法院招待,在负责执行的法院食堂一起吃饭。席间,刘某单独跟执行法官就执行案件进行了交流。该案最后执行了5700多万元。


3、最典型的例子是,2016年刘某担任省高院副厅级审判员期间,与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查某约定,其介绍的案子,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按照40%提成,100万元以下的,其按照30%提成。不仅介绍案源,经刘某介绍的案件,他会尽力过问承办法官。如查某代理的某案件,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刘某所在的法院,刘某找到承办法官的领导,让她多加关照一方。案件最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判决书查明的,刘某与查某类似的合作案件,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双方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刘某退休之后,遍及本院及下属法院。

2019年12月,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到这个案例很是痛心,同时也不免进一步思考。一是如果有这样的法院领导,收了一方案件的当事人利益,私下过问,甚至直接要求本院法官对审判执行的案件给予关照,怎么办?如何保证法官能够不畏领导干预,公正审理执行案件?如何让另一方当事人信任法院的裁判执行,是出于中立公心?

2014年以来,全国司法系统全面推行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与之配套的是,201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印发了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可惜的是,以上判决书中查明的刘某以职权过问本院或他院审判执行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司法改革之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实施办法》之后,但从判决书所列证据看,没有一起提到了承办法官将其过问案件情况记入了“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也就是说,司法改革虽然确立了法官案件质量负责制,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制度也规定了工作流程、惩戒措施、法律责任,但并未实际执行。

为何如此明确的《实施办法》执行不了?法萌君认为,《实施办法》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操作性并不强,理由请看“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查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问题是,如果过问案件的就是本院的“监察人员”或“本院主要领导”,法官记入了以上人员的过问记录,岂不成了举报自己的上级领导违法违纪?领导过问案件,谁会明目张胆的说我要过问,多半是以监督的名义,到时候举报不成,反成了法官跟自己领导针对是监督还是过问在本院打官司,胜率几何?而一旦败了,或是即使胜了,领导还是领导,法官以后的日子如何过?

制度上可操作性不强之外,法官也没有记录的主动性。过问案件,顶多是个记录处分,过问案件的同事、领导,以后还是同事、领导。法官的晋升考评,还是掌握在本院的领导手里,得罪一个,基本就今后升迁无望了。即使是同事,法官年底考评、职务的晋升,都要经过不记名的同事民主测评一关,得罪了人,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可是,法官却是需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案件接受了过问,口头答应了帮忙,而一旦案件将来被定性为错案,即使没有受贿情节,按照《实施办法》及更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官则是轻则要受到党纪政纪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正在二审、尚未出来终审结果的前法官张大庆、王成忠枉法裁判两案,双双被一审法院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就是,受到了领导及同事案件过问,案件后被定性为错案需要追责。

从以上的法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看来,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已经成为保证法院案件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迫在眉睫的大事,但细观司法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及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及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系,却让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举步维艰。

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法官过问案件的处理情况,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名副院长2018年11月22日向湖南高院办案法官发送手机短信,拜托对其堂弟、叔叔的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经湖南高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留言区里,有网友就提出,如果过问案件的是本院的领导,办案法官还会举报吗?一旦举报了,办案法官今后如何面对警告处分之后还是领导的本院领导?

司法反腐以来,曝光的法官受贿案件之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有司法干预的身影,尤其是被查处的法院领导案件。避免法官办案受到干预,保证审判权的相对独立性,是保证案件裁决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官不应该时时处于这种权与法的艰难抉择之中。制定严厉切实可行、法官没有后顾之忧、贯彻起来一视同仁的法院内部案件过问及追究办法,已成当下司法审判迫切、必要之工作。

法萌君建议,凡是违规过问案件的法院内部人员,不用本院统计汇总,直接由上级法院会同监察部门查处,一经查实,一律免职开除公职;凡是不记录案件过问情况的法官,一经查实,一律作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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