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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洗澡触电身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新用户4268 2020-03-07

花季少女在出租屋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经查死因竟是热水器漏电所致,多次索赔无果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房屋转租者、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共赔偿死者人身损害赔偿费33万元。 女子洗澡时触电身亡 王强与妻子都是重庆人,去年,王强夫妇带着女儿王茜来到昆明打工,并于同年7月3日从昆明市明通中介公司将李伟出租的房屋承租下来。2009年8月21日晚,独自一人在家的王茜在龙泉花园内的出租屋的卫生间洗澡时不慎触电身亡。

     经司法机构鉴定,王茜的死因为“触电身亡”,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确认其死因系热水器漏电所致。随后,王强夫妇找到房东李萌,希望与其协商并索要赔偿,但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我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王茜,出租合同上写明了承租人是李伟,他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房转租给您女儿,本就违反合同内容规定。并且,如果真是热水器漏电导致您女儿死亡,那也是因为热水器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的,应由热水器厂家赔偿。”在与房东协商未果后,王强夫妇随即找到当时的出租人李伟。

     “当时房屋未到期,而我因为工作调动,急需离开昆明。我多次打电话给房东想与其协商解除合约事项,但一直无法联系上。”李伟说,“此时,中介公司负责人让我按照原承租价格与次承租人(王茜)办理房屋转租手续,并保证事后会将此事告知李萌,我才将房屋转租给受害人的,我不该负任何责任

   几经辗转,索赔无门的王强夫妇只好找到昆明市明通中介公司,但该公司的新任负责人却说:“当时公司承包给一个姓王的人,现在公司已收回,房屋中介费并没有归入公司,也没有开具发票,租房业务是姓王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因协商不成,王强夫妇一纸诉状将李萌、李伟、昆明市明通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王茜人身损害赔偿费3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三被告均认为与受害人王茜的死因不存在因果关系。王强夫妇及其代理人诉称,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热水器漏电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热水器是房东李萌提供的,所以李萌应对王茜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房屋转租人李伟及昆明市明通中介公司在没有确保电热水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将电热水器交由王茜使用,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王茜被电击身亡存在严重过错。 对此说法,李萌及其代理人辩称,李伟未取得其同意,私自将房屋通过中介转租给王茜,并且在李伟使用热水器期间也并未发生漏电情形,说明该电热水器并无瑕疵,因此不应当对王茜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则辩称,租赁是通过中介方介入所完成的转租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转租。虽然转租行为在租赁期,但在转租时没有进行高价牟利,在转租交接过程也未发现对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有毁损或破坏、隐瞒情形,进到了善良管理承租人应尽的业务,转租行为没有过错,并且王茜的死因是由于电热水器漏电导致其死亡,所以,自己的转租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王茜死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纠纷中,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李萌作为房东及出租人,对其提供的家具、家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司法鉴定结论可知,电热水器漏电的首要原因是该电热水器存在绝缘老化,并且房屋内没有有效地接,对漏电情况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出租人提供的家电存在瑕疵,并且未在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形下,对电器进行维修,故应认定其对死亡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将此房屋转租认定为擅自转租,相对于王茜而言,李伟可认定为出租人,其应对提供的房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因此,李伟应对其擅自转租及未提供安全家电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昆明市明通中介公司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在王强夫妇提供的中介服务费用收据中,落款处盖有其中介公司印章,即便承包给他人,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人,应当知道在未取得房东的同意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的规定,其行为已违反了居间人的基本义务,故其应为擅自转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被告李萌、李伟、明通中介公司共赔偿王茜人身损害赔偿费33万元(房东李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李伟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中介人明通中介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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