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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新用户4268 2020-03-07

题纪:准确把握定金的性质,对起草和审查定金合同很重要,对诉讼也很重要。

合同写得好,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争议;律师把好关,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财富。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是从法律关系,从属于主债权。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像保证,保证人是第三人,抵押人、出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主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也无效,依据《担保法》第5条,当事人可以特约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仍有效。但起草或审查定金合同时,对此点仍应从严把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定金合同可以是一份单独的合同书,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书中的条款。

4.交付定金的一方是主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收受定金的一方是主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

5.定金一般是担保非金钱之债的履行,定金也可以担保金钱之债的履行,但实务上罕见。担保金钱之债的,常是押金。

6.定金本身是货币之债。理论上认为,货币以外的其他物也可以作为定金。比如以交付一把椅子作为定金,收受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两把椅子。以我三十年之经验,未发现过货币以外的定金。定金的交付不一定是交现金,划款(间接交付)当然可以。

7.设计定金合同时,要有“定金”的字样,以预付款等名义,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应当认定为是定金。

8.所有的定金都是违约定金(见“对定金的错误分类”,律师业务91),在违约定金之下具体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定金的具体性质,在合同中一般并不注明。证约定金一般是针对口头合同,在书面合同中,如果写明立约定金、成约定金或解约定金,有助于减少争议。

9.定金是双方担保,不要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写成单方担保。因为,发生争议时,要依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

10.定金不适于持续性给付,而适用于一次性给付。

11.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因此定金不适宜于反担保。

12.定金不能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可按预付款处理。审查合同时见当事人写多了,可建议缩减至20%以下。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多交定金,比如执意约定为标的额的30%,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利害。一方违约后,可自动按30%履行(目前的审判实践还没有意识到定金超高、利息超标等是可以自愿履行的)。

13.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因而还要考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协调。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赔偿金是违约金),则将来存在“二选一”的问题。

14.对两个以上违约行为,可以分别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它们并不冲突。例如,对不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解除,可约定定金,半路毁约可约定违约金。

15.定金不适用于迟延履行,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义务终止时,可适用定金罚则。

16.定金适用于不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后,就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如果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还须继续履行,那么,这种“定金”实质上是违约金(这一点对诉讼律师很重要)。定金不能调整,违约金可以调整(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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