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机构所在地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作为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附加税,它的税率是相对固定的,但跟缴纳流转税的地点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 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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