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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新用户4268 2020-03-08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因赡养引发的矛盾纠纷逐年增高,笔者对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赡养案件进行了统计:2009年审理赡养案件109起,占该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的9%;2010年受理194起,占总数的11%;2011年受理545起,占总数的13%。

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农村中部分赡养义务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随着年老体衰、生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生产、生活技能逐渐消失,有的子女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二)分家析产引发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按照农村习惯,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了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三)老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该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全部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在多子女家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

(四)夫妻矛盾因素是引发农村老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当前,打工收入增多,视界开阔,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夫妻婚姻生活逐步出现不协调,夫妻一旦出现对立情绪,往往对双方老人出气,老人成了出气筒,不给饭吃、打骂、克扣、拒付赡养费用和物资等等屡见不鲜。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有:

(一)出嫁的女儿不养老。在许多由村组干部起草的养老协议中,出嫁的女儿往往作为第一顺序被排除在外。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告知追加出嫁的女儿为被告时,往往招致多方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不得财产不养老。在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养老问题往往伴随着分家析产问题。农村分家时许多老人通常将“家底”全部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此换取子女赡养老人的承诺,未分得财产的子女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三)不照料晚辈不赡养。特别是在农村,照料孙辈已成为老年人的“法定义务”,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厚此薄彼,产生不满的一方在赡养老人时,推三阻四,大打折扣。

(四)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策及建议

(一)在立案时加大释明力度。对于此类纠纷中经常出现的误区,在立案时对原告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老人的诉讼意图和诉讼请求,必要时指导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证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理时加大调解力度。对此类纠纷,不简单地驳回起诉,应找出引起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与基层组织联动协调,及时化解矛盾,有效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古人云“百善孝为先”。现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内心欲望的膨胀,使得“孝道”美德日益沦丧,由此有必要以村委会、民政等部门为依托,在农村弘扬这一美德,积极引导农民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

(四)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评价功能,提高农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针对典型的赡养案件,基层派出法庭可开庭到村、开庭到户,邀请村民进行旁听庭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应。

(五)探索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政府可筹资建立公共养老机构,成立养老基金,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在保费上可实行相应的减免。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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