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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

 神州国土 2014-08-04

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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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问题。通过柘城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赡养案件来看,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呈日益上升趋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1.赡养纠纷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农村家庭,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容易引发赡养纠纷。

    2.农村家庭子女多,思想意识落后,兄弟姐妹之间在父母赡养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

    3.一些子女文化水平较低,普法工作又不能及时深入农村,造成法盲较多,也是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4.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

    5.农村子女长年外出务工,也不给家中老人留寄生活费用,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

    6.还有一些老人丧偶后再寻伴侣,此举往往遭到子女的强烈反对,并因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使得再婚老人无子女赡养现象较为突出。

    二、农村赡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由于受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农村赡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也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

    1.法院审理赡养案件65%以上都是由于儿媳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都没有将儿媳作为诉讼当事人。即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实际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化解,当事人也不会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随之就会给人民法院带来执行难。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给付数额。然而赡养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困难,生活水平低,作为赡养人自身的实际生活水平都还远未达到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矛盾深,短期很难化解。赡养类案件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多年甚至几十年家庭矛盾积累,最后引发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结果。

    4.被执行人查找难,被赡养人情绪激烈。由于被执行人系农民,没有固定的工作与收入,人的流动性也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很难找到当事人,也很难查到固定的可执行的财产。

    三、解决农村赡养问题的几点建议

    1.将夫妻双方生活较长时间的儿媳、女婿明确规定为赡养义务人,只要从法律上将其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赡养纠纷案结事了的目的。

    2.对有数名赡养人的赡养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在一个判决中采取给付不同等数额赡养费办法,对有能力而拒养者,应允许判决其多出赡养费。

    3.在具体工作中,不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申请人,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尽量化解他们长期的矛盾。

    4.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的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基层组织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

    5.法律与农村合作保障共同解决。法律的裁决,是老年人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寻求自己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还应求助于农村的合作保障。

    6.建立流动人口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籍贯地与居住地户籍信息共享。(赵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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