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的子女的赠与多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对成年子女的赠与也可以是道德义务的赠与。 例如,张某(男)与李某(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张小某已经成年,即将大学本科毕业,如果去英国留学,男方负责30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二人离婚后不久,张小某考上英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李某和张小某要求张某支付30万元,张某称,张小某已经年满18周岁,自己已经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拒绝支付。 ——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书”是“混血儿契约”,它包含解除身份关系的约定(身份合同),也包含债的约定(债权合同)。此债的约定就是对第三人(张小某)的赠与(涉他合同),这个赠与是道德义务的赠与,张某没有任意撤销权,应当向张小某支付30万元。 隋彭生:“赠与任意撤销权分析”,载《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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