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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警课堂】 关于办理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案件的执法指引

 了然于心360 2020-03-09

近期,我局加大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站车秩序工作,查处了一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人,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提高案件质量和减少办案成本,针对办理此类案件应出问题的环节,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做以下执法提示:

一、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行为性质的认定

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行为。

行为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否牟利不影响此行为的构成。

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文件(除居民身份证)被查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按“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认定、处罚。

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购买车票,享受了使用该证件的票价优惠政策,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的诈骗行为认定处罚。

二、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案件的重点证据及其要求

(一)询问违法嫌疑人笔录材料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前科违法犯罪记录。

2、问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知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会给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违法嫌疑人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原因等;

3、使用的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特征、内容、用途;

4、结伙作案的,重点查明违法嫌疑人人数、预谋过程、相互之间关系以及对作案事实情节的印证。

5、使用的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来源。

6、违法行为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二)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重点

询问证人、重点询问违法嫌疑人使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以及造成的影响等事实情节,重点突出这种行为对有关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的影响。

(三)其他证据要求

1、现场情况材料:

(1)查获经过。执法民警制作出警及查处案件的经过情况。

(2)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的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进行拍照固定,并进行扣押。有条件的可提取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收集现场证人及群众提供的音像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购买车票的,应收集车站售票人员的情况说明或报案材料。

3、根据案情需要,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原则上应取得原件单位对证件情况的书面说明,或进行电话查询并制作电话查询情况记录。

4、辨认笔录。对有必要的案件,要组织证人进行辨认,确认违法行为是否使用了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

5、鉴定结论。

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的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进行辨别认定,出具鉴定材料。

6、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

7、受害单位的报案材料。

三、关于行政处拘留执行的工作要求

1、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的,由办案单位一律送就近拘留所入所执行。

2、对因病或伤残不适宜关押的违法行为人,应凭行政拘留所出具的不予《不予收拘通知书》呈请变更。

3、对违法行为人因家中有小孩或老人、病人需要独立照顾,行政拘留无法执行的(执行不能),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医院病情证明;抚养、赡养对象的户籍证明和照片;2名以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办案单位应依法、客观、公正收集上述材料,对违法行为人及亲属提供的病历材料等应认真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如因办案单位审查不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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