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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执法疑难问题百问解答 二、行政执法(49个)

 王继华1 2023-10-29 发布于广东
基层民警执法疑难问题百问解答 二、行政执法(49个)

43.盗窃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否单处罚款?

答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盗窃行为的处罚系拘留前置,可以并处罚款,减轻处罚后不能单处罚款。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分为两档,一档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减轻以后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一档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减轻以后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对于具有情节特别轻微等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44.刑事转行政案件处理,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如何计算,是否以转为行政案件的当天起算?

答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应当从行政案件受理时间开始起算。

45.《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地方提到“国家规定”、“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国家管理规定”等,这些讲法有何不同?如“有关规定”是否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

答复: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五十四、五十九、六十三、七十六条中的“国家规定”应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掌握,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关于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刑法》第九十六条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八、三十九、五十六、五十七条中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应当是泛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46.对于赌博违法行为过程中,违法嫌疑人使用筹码进行赌博的,在对违法嫌疑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其赌资的收缴是以公安机关抓获时每名违法行为人所持有的筹码所对应的赌资还是以赌博行为开始时每名违法行为人所分配筹码对应的赌资为标准?

答复: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因此,违法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所持有的筹码对应的款物应当属于赌资。

4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为避免诉讼风险,适用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答复: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一是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二是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是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进一步处理;五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且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等。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制作合法有效的集体讨论笔录。

48.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传唤时能否使用约束性警械?

答复: 在口头传唤、传唤时不应当使用约束性警械,只有在强制传唤和拘传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关于营运机动车饮酒、醉酒的规定,对于营运机动车在非营运期间的违法,是否仍然以营运车处理?

答复:参照江苏、山东、天津等多地法院判例可知,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是否从事营运活动是没有区别的。应当以驾驶车辆的性质,而不是以车辆的运行状态作为判定标准。因此,只要是驾驶营运机动车,即使在非营运期间,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予以行政处罚。

50.在治安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中,公安部的裁量标准与省厅制定的裁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适用?

答复:目前,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均出台了治安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裁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的裁量标准。

51.盗窃行政案件是否要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对于违法行为人未满 16周岁的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违法行为人虽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仍可能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盗物品价值影响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进行价格鉴定。

52.从事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其他时间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 (100 多箱)是否构罪?在实践中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不以构罪处理,是否可以行政处罚,依据是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非法储存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何引用?

答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在办理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中,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辆汽车拉车门实施盗窃,有已盗取财物,也有未盗取财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答复意见中指出,既要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实践中才认定为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不同被害人财物的,以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物的,都是多次盗窃的行为。

54.在吸毒案件中,仅有实验室检测结果,但违法嫌疑人拒不供述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能否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罚?

答复:在吸毒案件中,此时可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若吸毒嫌疑人对检测结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排除其被动摄入毒品,可以认定该嫌疑人具有吸毒的违法行为。

55.吸毒人员(有两次吸毒行政处罚记录)因逃匿未及时到案,因时间久远,到案后检测结果呈阴性,但有多名同案人员指证且同案人员查获时检测结果呈阳性,能否对该检测结果呈阴性人员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答复:对于涉嫌吸毒的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吸毒检测结果呈阴性,仅有言辞证据,无其他客观证据,不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56.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尚未接受处理,又被再次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理?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再次酒驾。认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须以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

57.驾驶人拥有驾驶证,但驾驶资格与所驾驶车辆不符时,如持有汽车类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的;持有小车类驾驶证而驾驶货车或者客车等大型车辆的等,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还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问题中表述的行为应当认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58.在有二轮车道标牌的路段,但驾驶人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普通机动车道内,查获后,交警部门以违反禁令标志或违反分道行驶进行处罚,但被市政府复议机关撤销。对此种行为需要处罚的,如何认定并处罚?

答复: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认定“二轮车道”相关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二轮车道”现无法律依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59.针对被裁决强戒人员非从强戒所脱逃而是其他原因一直未到案接受强戒,超过强戒期限的,经工作到案后毒检为阴性,强戒是否仍要执行,还是视为执行完毕?

答复:依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等规定要求,并参照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因客观原因暂缓执行的,应从恢复收戒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日期。

60.被裁决强戒的戒毒人员出逃或其他原因失控未进强戒所收戒的,经工作到案,毒检呈阴性,原裁决的强戒期已满,强戒所是否需要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答复: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强戒人员脱逃的,强戒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因此,应当继续执行。

61.民间纠纷等同于民事纠纷?实践中因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行为采用治安调解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答复: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意思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殴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处理。

62.公安机关办理“两卡”行政案件,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行处罚时,针对使用手机等建立简易 GOIP 前端“引流”设备的,是否能够认定为作案工具进行收缴?

答复:GOIP 作为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是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进行收缴。

63.治安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法定处罚有下一档的,减轻处罚是否一定是降至下一档?如卖淫的,第一档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第二档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档减轻处罚是直接降为第二档的处罚还是可以降至七日拘留?

答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应当降至下一档进行处罚。

64.对于赌博案件现场没有现金赌资,只有筹码代替的,根据手中实时筹码进行收缴追缴等价金额,会造成赢得多的人,需追缴的现金更多的情况,易引起参赌人员“不公平”心理,是否以初始每人到手筹码等价现金更适宜?

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实践中,如果赌博前每人发放了五百元筹码,在被查获时暂未兑换筹码,则收缴每人五百元赌资。如果赌博过程中,有人兑换了筹码,还应当对兑换了的赌资予以追缴。

65.交警部门在道路现场查获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后,现场口头告知其于一周内到相关业务中队处理酒后驾驶,是否需要开具传唤证?

答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此,不需要开具传唤证。

66.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足浴店对夜间到点按摩客人提供过夜服务,能否对此类行为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答复:如果该足浴店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住宿服务,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6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的是否应当在殴打前要明知对方是特定群体?

答复:公安部在2007年对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等特定对象,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为必要条件,都将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68.对于刑事案件已指定管辖的,关联的行政案件是否还需要重新进行指定管辖?

答复: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十五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只有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才需要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9.行政违法人员拒不到案,人又在外省,异地传唤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人员不理睬办案人员,如何让违法人员到案?

答复: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要求,执行传唤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

70.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作出了规定,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行政拘留,依行政法规只能罚款,如何适用?

答复: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法规存在不一致新情形,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71.许多行政案件需等待鉴定结果才能处罚,如非法持有毒品对所持毒品的鉴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对轻便二轮摩托车认定机动车的鉴定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待鉴定结论出来后,违法嫌疑人已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案件如何处理?

答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2.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说的故意伤害、殴打他人?

答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表述,故意伤害应当是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进行伤害,等等。

73.交警在查处酒驾时发现违法嫌疑人有吸毒行为如何合并处罚的问题。因分属不同的办案单位,如何决定合并处罚?

答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当先由交管部门对再次酒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派出所对吸毒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派出所制作处罚决定书时,载明合并执行的内容。

74.警告的执行如何在案卷中体现?

答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作为行政处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签收,并且警告的执行以书面材料形式在案卷中体现。

75.对因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轻伤等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可以裁决行政拘留不执行?因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属不属于初次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范围?

答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时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因此,之后再违反均不属于初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76.派出所在处置大量斗殴案件过程中均遇到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77.卖淫违法嫌疑人主动陈述其上月还有卖淫行为,但该行为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针对上月的卖淫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处理?

答复:对于只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印证的违法行为,不宜认定。

78.交所融合过程中,派出所民警是否能够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独立办理交警的案件?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派出所民警不宜以自己的数字证书独立办理交通类行政案件。

79.抓获某女与某男卖淫嫖娼,查证属实。询问某女时,其供述之前分别在浙江杭州、江西上饶各卖淫过一次,但无前科记录也无法查实。对某女的卖淫行为是否认定为初次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多次”是否要求每次的违法事实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才能认定?

答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多次”,需要将每次的违法事实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才能认定。如果确实无法查实之前的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初次卖淫。

80.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后,娱乐场所拒不履行,继续营业,公安机关怎么办?

答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娱乐场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继续营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在被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门口张贴告示,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

81.私自涂改自己户口本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处罚?

答复: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变造证明文件进行行政处罚。

82.无证运输爆竹被查获,能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

答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8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是否有竞合之处?

答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对于《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对烟花爆竹管理应优先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

8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与第六十八条“利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要求,如何理解,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答复: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85.对偷电的违法行为是由供电部门依据电力法予以处罚,还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法处理?

答复:应当依照《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86.第一次被查处是否包括公安机关已经受案调查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到案待处理的?调解处理的,是否属于被查处?

答复:“第一次被查处”应当理解为被公安机关受案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已经受案未处理和调解处理的均不属于被被查处。

87.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送所执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否不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答复:依据《行政处罚法》,宣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宜立即执行,可以暂缓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执行。

88.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能否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必须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复议后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答复: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必等到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再决定暂缓执行。

89.对于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如只有一个小煤洞),情节轻微,请问如何处罚?

答复: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90.对符合限期戒毒的人员,是开具《强制戒毒决定书》和《限期戒毒决定书》还是仅开具《限期戒毒决定书》?

答复: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不宜收所的强制戒毒人员在所外戒毒的方式,所以对于限期戒毒的应当出具强制戒毒决定书。

91.某人在他人赌博时为其提供盒饭营利,并同时下注,对某人能否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和赌博两种行为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数过并处?

答复:该人的两种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如果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果提供盒饭只按正常价格收取,一般不宜作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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