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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利器——保全证据公证

 追梦文库 2020-03-10

每年的3月15日,消费维权的话题总是大范围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其实每一天,消费维权都在一波接一波的上演。可是消费者在维权举证过程中经常出现证据灭失,举证困难等实际问题,导致维权难度大,维权的成本高。

公证员提醒您,维权其实也不难,消费者可以利用保全证据公证这一利器固定证据,在维权路上占得先机。近年来,公证作为固定证据、助力维权的一大利器,越来越被社会大众认可和青睐。

维权利器——保全证据公证

维权利器——保全证据公证

维权利器——保全证据公证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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