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我们学习到气体灭火系统这一章的参数设置时,是不是经常会有这样一种错觉,好像刚刚学习了这一部分设计值,怎么回过头来,又要学一遍一模一样的?什么灭火浓度、灭火设计浓度、喷放时间怎么都要写两遍呢?还有温度,各种系统的适用温度又不一样,这都是怎么一回事?今天就给大家刨根问底,逐一解析! 一、防护区规定的“同”和“异” 我们要知道,在气体灭火系统的学习中,由于依据规范的不同,是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的,第一部分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有一部分是“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也就是“IG541气体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因二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技术内涵,因为依据的规范不同,其中设置有同也有异,因此这一章里就针对于这两大部分分别进行了叙述,当是相同的规定时,就显得好像是一模一样了。 1、“其他灭火系统”有要求,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没有要求的有: ①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②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③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2、二氧化碳有要求,而“其他灭火系统”无要求的是: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其实,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目前唯一可进行局部应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只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局部应用灭火方式进行了规范规定。 3、储瓶间和防护区温度
二、设置备用量的区别 1、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量。 2、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灭火系统”并无保护区或保护对象过多时设置备用的要求。 三、预制灭火系统 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是没有预制灭火系统设计规定的,即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来说是没有预制灭火系统的。 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对于IG541、七氟丙烷和热气溶胶都表明了预制灭火系统的足够构件。但实际中国内目前基本只存在热气溶胶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设置要求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四、灭火浓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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