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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要点与提示

 静思之 2020-03-10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解读,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这里以董监高的任职要求示例,涉及的条文是3.2.3,全文修订要点与提示请直接阅读原文查看。

提个醒:本次修订将原主板和中小板两部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同时适用于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不要问创业板为什么没有一起改了,想想注册制,想想科创板,好像就没有那么着急改革了。

首先,法规原文要有,毕竟主板跟中小板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合并了,合并、删减、涉及的内容修改还是蛮多的~

失信执行人员可以担任董监高

修订情况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然后,当然是解读啦,新增的有哪些?删减的有哪些?修改的有哪些?哪些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注意的,是否有新增的披露要点,这些问题统统有解读、提示!

价值在线温馨提示

新增了候选人资格标准,失信人员仍可以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但需在公告说明聘请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董监高、大股东被列为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上述信息出现变化应及时披露,避免被监管处罚。

最后,当然是案例解读了,深市董办人的信披日常,那必须是规范运作指引时刻在手外加各种公告格式指引。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因为失信执行人没及时披露,被深交所出具了监管函,你确定,这些案例不多看看,让心里有个底吗?

参考案例:

2019年3月25日,中小板公司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控股股东C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月18日,上述失信信息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上市公司直至6月4日才对该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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