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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桂茂林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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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一家民营教育集团财务老总发给我的一份文件,邯郸市医保局下发的《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邯郸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医保发[2020]8号),该文件转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文件,但是,把减征医保费的范围限定为企业性质,强调“不含在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因为民办非营利性质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都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因此,邯郸市的这份文件,就明确把上述单位排除在本次优惠政策之外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文件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制订的,医保发[2020]6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文件强调的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河北省(冀医保发[202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将医保费的减征对象界定为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但没有说明是否包含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邯郸市(邯医保发[2020]8号)文件,则使用排除法,直接把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掉了,不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了。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的原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不应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肯定的!

20202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文件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第三个问题:

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2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提出了要求,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没有再就文件适用对象进行说明。

大家知道,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免征的三项社会保险,在企业、单位操作层面,与医保费紧密关联,参加社保的单位一般都会参加医保,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范围,应该也是本次减免医保费的单位范围。而且,相关省市的文件就是如此规定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第二条:

二、实施统一减征5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对这些单位一并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广东省、四川省等省份也在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河北省邯郸市的“邯医保发[2020]8号”文件,如果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之外,显然与国家为应对疫情影响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的初衷,是有差距的。

我们认为,邯郸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与邯郸市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积极争取自身正当权益,合理享受国家及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各类风险,为全面打赢抗击疫情的阻击战、总体战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来源:岳霖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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