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连续发布PPP合同规范、扩大专项债规模等政策,PPP圈一片欢腾,有人认为这是财政部稳投资补短板的新举措,尤其专项债+PPP具备想象力,在专项债的加持下,PPP可能又将迎来一个新高潮。笔者近期也收到一些地方政府老朋友的疑问:专项债跟PPP能结合吗?如何结合? 笔者认为,专项债和PPP都是地方政府可以采用的投融资方式,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政府可以针对不同项目的特质,分别采用专项债或PPP模式,共同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如果在同一个项目中,既采用专项债又采用PPP,即专项债+PPP,则很有问题!地方政府应注意避免掉进坑里。 分析如下: 一、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必要性不大 尽管财金〔2018〕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向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若发现存在以债务性资金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但由于专项债由省级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在两办“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文件允许专项债做重大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实行分账管理的情况下,以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资本金,在政策上是有空间的。不过,这样做的必要性实在不大。 首先,按照两办“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文件和9月4日国常会精神,专项债做资本金必须是规定领域的重大项目,财政部也要求,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应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PPP项目没有例外的理由。 第二,PPP模式要求政府持股低于50%,主要目的是把项目主导权更多地交给社会资本,并给社会资本更多的投资机会。多数PPP项目,政府可以不持股或少持股,由社会资本来投资、运营,并获取相应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出资资金需求不大。 第三,对于没有能力出资或不愿意出资的社会资本,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考虑社会资本的资金实力和长期运营项目的意愿,毕竟社会资本名字里有资本两个字,做生意应该拿出本钱来;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用专项债建设好项目,然后再公开选择合适的主体运营。在项目建设阶段,地方政府没有必要采用PPP模式。 政府以专项债建设项目,可采用资本金+专项债、资本金+专项债(资本金)+市场化融资、资本金+专项债(资本金)+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可对应多种收入类型的项目,解决项目的建设资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也没有必要考虑用PPP去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对于部分项目,政府想少量持股以增强对项目的监督权,或者社会资本出资力量有限、希望政府部分出资,这种情况下,政府有一定的出资资金需求,可以考虑发行专项债解决。不过,专项债毕竟是债不是股,它是要偿还的。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以PPP项目的收入归还专项债(资本金),可能需要政府增加对项目的补贴; 2、以土地收入(政府性基金)归还专项债,因项目的土地收入在前期,而资本金归还应该在后期,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匹配; 3、因项目公司归还资本金,可能出现政府以专项债出资、到后期需要逐步减资的情况; 4、如果政府调集其他资金偿还专项债,则会违背“专项债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的规定。 可见,专项债做资本金,与政策法规有冲突,实施起来也很麻烦。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专项债解决项目资本金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项目。如前面所说的,以专项债完成基建,以PPP或特许经营或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在这种情况下,PPP模式并不是唯一可选模式。 二、专项债不适合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 有人提出,可将PPP项目申报专项债,发行专项债获得的资金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逐年通过项目收益来偿还专项债本息,可解决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还能降低PPP项目的融资成本。 但是,PPP模式的要义之一就是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风险,项目的市场运营风险是由社会资本承担的。而专项债由政府发行,对外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购买者看重的是政府信用,按照“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的两办文件,由“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如果以政府发行的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在PPP项目运营不好、收益不能归还专项债的时候,由于政府对于专项债的购买者必须维持信用和按期兑付,则政府必须想办法解决这部分专项债的兑付问题,这无疑将使政府承担更多的风险(可能会超出PPP协议约定的范围),不符合PPP模式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风险的原则。 三、专项债扩大后,PPP应回归运营与服务 众所周知,PPP模式适用于有运营内容的、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此前,由于地方政府建设资金匮乏,PPP模式承担了大量无运营内容的、纯政府付费的建设项目的融资功能。在财政部多轮监管之后,部分PPP项目将土地收益与PPP项目结合,或者将无现金流与有现金流的项目打包做PPP,造成了许多问题。 地方专项债的出现,有助于厘清边界,划分PPP项目的范围。项目的工程建设部分可转为专项债项目,以政府基金性收入作为现金流;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服务,则可以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 如产业园区PPP项目,有专项债之后,可以将项目拆分,将园区基础设施等与土地挂钩的内容发行专项债筹集资金,这部分也不需要PPP模式的长期限;对于园区的供水、污水、供汽、供暖、垃圾处理、停车等的运营业务等采用PPP模式,通过市场化降低项目的运营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 只是,对于园区项目来说,基建投资是大头,供水、污水、供汽、供暖、垃圾处理、停车等在基建完成后,运营服务不需要太多资金,采用PPP的资金投入规模很小,项目的体量会下降很多(相应的咨询顾问费也会下降) 甚至于,由于供水、污水、供汽、供暖、垃圾处理、停车等本身有一定的收入,在专项债解决了项目的基建资金之后,这些收入可用于支付运营服务费、在能够覆盖社会资本合理回报、不需要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市场化或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力量运营,从而不需要采用PPP模式。 专项债主要解决政府投资资金不足,PPP则着重支出侧管理,两者统筹协调有利于财政管理更加高效,在同一个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专项债或PPP模式。但在同一个项目中同时采用专项债和PPP则极有可能造成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配不合理,导致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风险,从而违背PPP在公私之间合理、平衡分配风险的初衷。 专项债扩围后,不会带来P圈的又一轮火红岁月,但是否会压缩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呢?并不会。民企可以通过提供设计、材料供应、施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获得专项债项目的业务。由于专项债将扩张社会总需求,总体上有利于民企扩大经营规模。这是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 北京工隆建通智库 (总第42期) 博主讲堂|隐债化解及土地片区基建融资 主讲人:薄著 一、2020政府投融资新逻辑 (一)疫情对于财政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影响 (二)重磅政策密集出台,重塑逻辑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 2、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3、国常会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但不得用于房地产相关领域 (三)重点关注逻辑 逻辑一: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逻辑二: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逻辑三:培育主体,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 逻辑四:不以土地,而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 逻辑五:存量崛起(案例) (四)2020银行政信业务新方向 (五)如何为项目构建现金流(案例) 二、ABO模式与城投融资新理念及政企债务的切割 ABO释义 ABO案例 ABO城投主体特征 ABO与PPP甄别 ABO与政府债务的切割和隐性债务的化解 ABO合规性分析 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贷款与债务的秘密-如何不形成隐性债务? 三、两类国资改革与融资 两类国资公司概念、异同、改革的内容 两类国资改革对城投转型突破发展的意义 城投国资改革及融资(案例) 四、园区城投发展及流动资金贷款案例 园区发展及城投转型历程 可资借鉴之处及存在问题分析 监管部门对于流贷的监管要求 为城投叙作流贷的要点 城投流贷需求测算的困境与解决 城投流贷测算案例 五、隐性债务置换化解操作要点 1、隐性债务的概念 2、隐性债务的甄别 3、隐性债务化解路径及操作要点 4、隐性债务置换化解难点分析 5、如何理解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6、如何理解对应资产明确? 7、如何理解财务可持续性? 8、从银行审批角度看隐债置换业务 9、隐性债务置换案例(6种) 六、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的结合运用 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特点及主要政策要求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的核心因素分析 专项债项目规划要点 专项债融资方案结构化设计(含专项债做资本金)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案例分析 七、土地片区基建融资中的合规问题与模式搭建 九、片区开发融资的15种融资模式 1、传统模式:委托代建、平台贷款、BT模式 2、土地注入模式 3、F+EPC模式及投资人+EPC模式 4、汕头模式 5、深圳模式 6、上海模式 7、石家庄模式 8、湘潭模式 9、广义棚改自求平衡模式 10、广州“三旧”更新模式 11、PPP模式 12、片区特许开发模式 13、城市运营商模式 14、ABO城投转型模式 15、混改模式 十、政府投融资全体系知识架构及合规要点 十一、实操问题解答与案例讨论 【主讲人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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