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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此强制隔离恐涉非法拘禁罪!

 吸氧 2020-03-12

网传河北沧州一老人上厕所没戴口罩,被防疫人员强制带走隔离,且工作人员执法态度“恶劣”。后据记者了解网传视频发生在2月15日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镇,一男子自称出门“解手”未戴口罩,工作人员将其带走后进行了健康检查和说服教育,未对其进行隔离。目前已对相关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方式进行训诫教育。

江西丰城,一名教师因为在空旷无人的小区跑步没戴口罩,结果被强制隔离14天。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我国只有国家法律才可以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次疫情中的强制隔离措施应定性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中强制隔离的实施主体应为医疗机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其他人则不能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措施,否则涉嫌非法拘禁。对于四类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果确有隔离需要的,只能采取自愿居家隔离,尽量不要采取定点隔离,定点隔离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且不得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1.时间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单纯时间犯,不需要其它情节和后果。

2.行为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没有时间上的具体要求,但需要实际上已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有拘禁行为即可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要求。

4.次数犯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计超过12小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考虑拘禁的具体行为以及后果。对于拘禁一次12小时以及拘禁两次累计12小时并无明确说法,实践中可酌情参照。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人次标准,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构罪。鉴于此条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标准,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应谨慎参照,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参考上述多次短时间拘禁他人的时间标准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相对其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了特殊规定,防止司法权滥用。在拘禁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对于明知无违法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构罪。但对“非法拘禁”应严格界定,要把一些正当的取证工作与非法拘禁行为区别开,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其他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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