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诉责拾趣:一例超标的保全案件涉及的相关风险分析

 北纬37度007 2020-03-12
近期,崔老师看到了公众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的文章《云亭案例|超标的额查封1.28亿元不动产,如何成功解封?》。
此文中涉及的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其中触发了诉责险的多个风险点。因此崔老师撰文,将此案中的风险跟读者进行分享。
为方便大家理解案情,崔老师在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前提下,用自己的方式,对案情进行了梳理。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的当事人及背景
1、此案中共有三方主体:
张甲、乙建筑公司、丙地产公司
2、案件背景
张甲借款500万元给乙建筑公司;
乙建筑公司承揽丙地产公司工程,产生工程欠款500万元。
三方关系见下图:

(二)案件的进程梳理
1、2014年9月,张甲起诉乙建筑公司,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乙建筑公司归还张甲借款500万元。
2、2014年10月,张甲向法院执行庭请求执行生效判决500万元,法院向丙地产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责令丙地产公司在查封期间不能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3、2014年11月,丙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擅自向乙建筑公司开出面额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
4、2015年9月,法院向丙地产公司送达责令追款通知书,要求追回擅自支付的200万元并交法院。
5、2016年,丙地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均被驳回。
6、2016年2月,法院查封丙地产公司名下的价值800万元的13套房产,2017年12月,法院又查封丙地产公司名下价值1.2亿元的土地一宗。
7、2018年,丙地产公司委托律师,以超标的查封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撤销了对丙地产公司的查封。
 二、此案触发的相关风险分析
第一、丙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被牵连。
本案丙地产公司本来只是负有协助法院执行500万的义务。也就是法院要求丙地产公司将应给付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0万支付至法院,丙地产公司的协助义务就履行完毕了。
丙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的协助通知,擅自将200万元支付给了乙建筑公司,导致丙地产公司的财产1.28亿元被法院查封。
估计有人会问,丙地产公司并不直接拖欠张甲款项,法院向丙地产公司下达的也是协助执行通知,丙地产公司有义务协助吗?不协助可以吗?
关于第三方是否有协助执行义务,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但需要协助,一旦不协助,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像本案一样。
也就是丙地产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引火烧身,被法院查封了自身的财产。
关于协助执行的问题,崔老师曾经整理过一篇文章,大家感兴趣的可点击阅读:
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封冻结客户保单,保险公司必须协助吗?
第二、超标的查封风险。
本案丙地产公司本来协助执行的金额仅仅500万元,结果法院不但查封了价值800万元的预售房产,又查封了价值1.2亿的土地。
本案中,第一次保全丙地产公司的预售房产价值已达800万元,没有保全土地的必要。但因张甲申请,法院又第二次查封了丙地产公司价值1.2亿元的土地。
张甲及法院的此番操作,就触发了诉责险中的超标的保全错误的风险。如果因此造成损失,提供保全担保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保全被告的第三方债权不等于保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实践中,经常会需要保全被申请人/被告的第三方债权。保全第三方债权,被申请人仍然是被告,而不是第三方,因此不能保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
如果保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就演变成了将第三方作为了案件的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将第三方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就会构成保全标的错误。
当然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保全第三方丙地产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原因是第三方丙地产公司,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在法院要求其追回已支付出去的200万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才将丙地产公司作为保全的被申请人,保全了丙地产公司的财产。
因为丙地产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故本案不构成保全标的错误。
但在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操作中,将第三方的协助义务演化为保全第三方名下财产的情形却非常普遍,需要保全操作中注意避免。参阅下文了解:
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之十四 无证据证明存在到期债权的代位权纠纷案件拒绝投保诉责险
第四、第三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如异议成立,则继续执行存在风险。
本案中,丙地产公司以第三方身份,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均未采纳。
在继续执行担保中,如果第三方的异议成立,则需要执行回转,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则不需要执行回转,故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本案的超额保全的错误操作虽由法院完成,但赔偿责任将由担保人承担。
本案超标的(超额)保全的全部动作系由法院完成的。
为什么崔老师会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们保险业非法律背景的同仁,经常会错误地认为,凡由法院决定的事情就没有风险。
在谈到一个拟承保案件有无风险的话题时,经常有人会说:“崔老师,这个案件是法院让保的。既然法院让保的,肯定没有风险吧。”
崔老师一般会反问:“既然没有风险,法院直接保全就行,为什么又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呢?”
其实,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无论是保全担保还是继续执行担保,均是为了转化风险承担主体。
一旦将来出现错误造成损失,无论是保全错误还是继续执行错误需要执行回转,均需要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就像本案,如果追究超额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必然会由提供保全担保的担保人承担;
如果因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需要执行回转,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执行回转款项的赔偿责任。
借此案,再次提醒保险业同仁:
法律保险,风险相伴;借助专业,慎重甄选;保持敬畏,方得长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