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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女主播“不辞而别” 公司索300万元违约金

 紫微o太微o天市 2020-03-1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直播带货”火爆一时,不少年轻女性认为,成为“网络主播”既能展现自我,圆明星梦,又有丰厚回报,于是争相加入这个行当,可入行之后,却发现没那么简单。

近日,市公证处、市仲裁委就接到多起网络主播艺人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的纠纷。

签了独家合作协议,却在其他平台直播

“菲菲(化名)跟我们签了独家协议,现在却在其他平台上直播。”近日,我市一文化传媒公司来到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司主要从事文艺表演、体育、娱乐活动的策划和组织,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演出经纪等业务。旗下签约了一大批网络主播艺人,菲菲便是其中之一。根据菲菲与公司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菲菲应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

但上周,公司发现菲菲违反合同约定,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人气还挺高,每次直播都有大批粉丝打赏。公司认为,疫情期间,主播成了热门行业,菲菲这种行为如果不得到制止,公司其他艺人就会效仿,给公司的影响就会越来越大。

为了证明菲菲在合同期内的违约行为,公司代理人马上来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由于网络信息的易篡改性和易消失性,主播可以随时删除直播内容,公证员迅速开展工作。检查设备,调取菲菲在直播期间的“打赏流水”,搜索菲菲的直播视频,并将资料进行整理并保存,然后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打印证据材料并制作光盘。最终,公司的法务人员凭借公证书与菲菲进行交涉,保障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据悉,2月以来,这家公司向市公证处申请了4件证据保全业务,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纠纷法律服务十条举措》,市国信公证处为公司共计减免公证费5000多元。

主播“不辞而别”,合同约定违约金达300万

琪琪(化名)也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旗下的演艺人员,近日因为“不辞而别”与公司产生矛盾。

公司介绍,琪琪原来在另一公司担任网络主播,文化传媒公司花了10余万元的转签费,成为其公司的签约主播。2018年6月,琪琪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及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期间的直播收入与文化传媒公司分成,公司占两成,艺人占八成。合同还约定,琪琪如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演艺工作,应提前一个月与公司沟通,经公司书面同意可解除合同;如琪琪不按程序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琪琪除向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琪琪按约进行直播活动,公司获利2万余元,琪琪获利20万元。但从去年上半年开始,琪琪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了直播活动。公司觉得,如果艺人们都这样“任性”,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势必造成负面影响。于是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琪琪向其支付违约金。

琪琪表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意识到4年违期意味着什么,尝试一段时间,觉得直播工作并非那么简单,加上个人原因,所以萌生退意。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经纪及管理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非为劳动合同;《经纪及管理合同》未合法解除,琪琪未取得文化传媒公司同意停止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合同的履行情况、琪琪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定琪琪支付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40万元。

律师提醒

“头脑一热”就签约势必埋下隐患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加入直播这个行业的大多数的年轻人,虽然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部分人对行业没有进行充分了解,对合同内容没有认真理解消化,例如签约时间、收入分成方式、违约金数额等等。同时,也没有做好履约的心理准备,“头脑一热”就签约了,这势必埋下隐患。

即便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会支持300万元这样高额的违约金,但额度往往是大家难以承受的,所以希望大家在签约之时要保持冷静,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记者 李卉 通讯员 傅南 刘丹妮)

制图:胡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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