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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减违约金——女主播违反演艺经纪合同,高额违约金是否支持?

 汤康康律师 2023-02-07 发布于安徽

​女主播违反演艺经纪合同,在其它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平台某传媒公司将女主播诉至法院,其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传媒公司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予以维持,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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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5日,某传媒公司与徐某签订《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徐某自愿选择某传媒公司为其“互联网演艺”活动全球唯一经纪代理人;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徐某只能在某传媒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相关演艺活动,未经某传媒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任何演艺活动;某传媒公司在收到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结算单后按月向徐某支付报酬,如遇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在本合同期内,若徐某未经某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在非某传媒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演出的,构成徐某根本违约,某传媒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每发生一次的违约金标准:1、20万元,2、合同期内被告月平均收入乘以10的总金额。某传媒公司可选择两个标准的较高者。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徐某违约次数累计计算。某传媒公司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某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之前,徐某承担该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遵守原告为履行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某传媒公司代理或代表徐某对外签订的合同,徐某该违约行为每持续一日,某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徐某按照每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徐某履行其义务或者本合同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宜。

双方签订上述《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后,徐某自2019年3月起在某传媒公司合作的“么么”平台、“九秀”平台进行直播,直至2019年6月份,四个月期间,徐某共拿到某传媒公司发放的报酬20150元。徐某以名为“某慧子的直播间”在“么么”平台直播期间曾因为徐某的直播内容违规被“么么”平台处罚罚款2万多元,某传媒公司亦受到平台处罚1万元。自2019年7月起徐某未在某传媒公司指定平台直播,直至某传媒公司发现徐某于2020年4月份以名为“某慧酱”开始在“抖音”平台上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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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与徐某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徐某未经某传媒公司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又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已经违反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徐某作为违约方,根据《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徐某应当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对于徐某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因被告徐某实际履行合同仅有4个月时间、徐某在某传媒公司处获得的收入只有20150元,某传媒公司主张徐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又因某传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徐某的离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投入、后期影响,故综合考虑徐某的违约情节,兼顾违约金对于违约行为的惩戒作用,并参照徐某与某传媒公司合作获得的收益等事实,酌情认定违约金为1.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传媒公司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蚌埠中院审理认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应当首先确定某传媒公司因徐某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某传媒公司的主张,其损失包括徐某在幺幺平台直播不当被处罚发生的平台扣减其费用10000元、失去的分成利益6343元和用于宣传、包装、培训徐某发生的费用。对某传媒公司在幺幺平台直播受到的损失,虽然微信记录等可以证明确属徐某直播不当造成,但根据证人、某传媒公司前主播高某的证人证言,同时某传媒公司在上诉状中也承认其“每月还为徐某直播时用现金刷自费礼物”,可以认定某传媒公司在对主播进行培训、管理和演艺时为片面追求流量获取收益,亦存在不当行为,对受幺幺平台处罚亦有过错。关于宣传、包装和培训徐某发生的费用,某传媒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具体数额,通过证人高某的陈述,某传媒公司对主播的培训内容并不复杂,同时,按某传媒公司所述的双方直播收益按20%和80%分成,徐某四个月共收到公司分成20150元,某传媒公司从徐某直播中获得的收益应为5037.5元,一审法院以此酌定判决赔偿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公平合理,某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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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违约金系对于违约行为的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下酌情调整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因此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虽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但法院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机械判定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裁决时还将充分考虑个案的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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