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康康律师 IP属地: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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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拍摄视频宣传公司,并在其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为此公司主张对该账号的使用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二审认定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与账号价值未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遂判决驳回上诉...
当平台被用户利用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
画江湖之配侦公司和处置公司那点事。配侦与处置——没有容易的事儿在早期,配侦和处置是一条龙服务,技术公司又能给案件提供配侦支撑,又能找otc团队来处置虚拟数字货币,配侦的费用是非常少的,刚也说了,甚至会有公司垫钱去做,因为处置的利润足够大。处置公司为了合规,需要嫌疑人先向司法机关写申请,然后再由嫌疑人自愿委托公司处置,最后...
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登录网购平台进入B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订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广大消费者网购时注意甄别哪些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哪些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
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网络转载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以转载媒体对涉公众人物的网络传言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2014年1月起施行并经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作出规定,明确了网络转...
网络主播遭欠薪,法院这样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表现为:传媒公司为网络主播提供工作订单、节目清单、工作牌等物品,网络主播使用直播视频制作工具为客户制作视频,以及根据客户需求出镜直播,并领取报酬。经纪合同中会表述为“合作”,该合作关系的内容性质可能涉及委托、行纪、居间、劳务、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其合同是融合了委托合...
对于徐某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因被告徐某实际履行合同仅有4个月时间、徐某在某传媒公司处获得的收入只有20150元,某传媒公司主张徐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又因某传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徐某的离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投入、后期影响,故综合考虑徐某的违约情节,兼顾违约金对于违约行为的惩戒作用,并参照徐某与某传媒公司合作获...
策略研究 | 艺人再次请求解除经纪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是演艺行业最为常见的争议之一,此类纠纷中艺人一方的主要诉求通常为解除经纪合同。无论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如何,艺人提起解除经纪合同的诉讼或者仲裁通常被认为是“不听话”的表现,若艺人一方败诉,经纪公司出于内部管理需要,往往会对艺人施以...
网络主播经纪合同纠纷-主播篇(上)话题一:网络主播解约法院会支持天价违约金吗?前期主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经一审开庭后代理律师与MCN公司协商和解,谈判违约金降至180-220万元,但主播认为该违约金仍然过高且合同的约定不合理,而代理律师认为按照主播的收入水平,200万元的违约金已经很难再谈得更低,而且如果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也有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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