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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刘刘4615 2020-03-14

 金怡洵 中汇管理咨询

保险营销人员对大家来说想必并不陌生,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蓬勃发展,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保险营销的工作中。按照规定,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和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方式不同,那么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呢?


01

确定收入额。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缴纳增值税后还需缴纳相应的附加税。在计算个税时,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02

实际工作中,保险营销员为了推销业务、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关系会发生一定的费用开支,这些成本被称为“展业成本”,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金额无需自己计算,直接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因此计税收入额=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


03

不同于一般劳务报酬的预缴方式,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计税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暂不减去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04

汇算清缴时,再将本年计税收入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由于保险营销是连续的,每月预扣个税时应以一个月的收入合计计算,不分次计算。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每月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预扣预缴时暂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办理,主要考虑到保险营销员多为自己缴纳社保公积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还有任职受雇单位,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举个例子

小王兼职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每月取得佣金收入30000元,全年合计佣金收入36万元。其受雇公司年度工资收入8万元,专项扣除合计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1万元。

(1)每月佣金收入小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1月:

收入额=30000×(1-20%)=24000元

展业成本=24000×25%=6000元

计税收入=24000-6000=18000元

当月预扣预缴税额=(18000-5000)×3%=390元

2月:

收入额=60000×(1-20%)=48000元

展业成本=48000×25%=12000元

计税收入=48000-12000=36000元

当月预扣预缴税额=(36000-5000×2)×3%-390=390元

(2)全年累计佣金收入额=360000×(1-20%)=288000元

累计展业成本=288000×25%=72000元

累计计税收入=288000-72000=216000元

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16000-5000×12)×20%-16920=14280元

(3)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税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合计296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96000-5000×12-20000-10000=206000元

应缴个税=206000×20%-16920=24280元

工资收入部分预缴个税为0,因此需要补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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