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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参考】出卖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半刀博客 2020-03-14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卖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虽然价款合理,但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办理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等。

        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买卖合同的效力认识不尽一致,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且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权威意见:

    【权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出卖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的,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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