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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构成和确定的问题

 徐振亮律师 2020-03-15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费用,即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从另一个角度看,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综合造价和建设项目总造价;从阶段划分,工程造价又可分为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价、初步设计的概算造价、施工图设计的预算造价、合同实施的结算造价竣工验收的决策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的约定,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双方在合同中需要对工程价款的计算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工程造价;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的,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作为工程造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价作为工程价款;如果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的工程,即使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如执行哪一年的定额,适用什么样的计算标准,以及如何签证和审定工程款等。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有 话 要 说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定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所有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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