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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这个优势条件很重要!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父母帮忙代为照看孩子,大多数人都是属于这种情况,由于夫妻双方上班或外出务工,所以孩子只能由退休或赋闲在家的父母代为照看一下,但是父母代为照看孩子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那是什么呢?夫妻离婚时争夺抚养权的优势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如果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从这个法律条文的意思看,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帮助照看子女多年的,如果夫妻离婚时愿意继续代为照看的,在抚养权的确定上,可以优先考虑。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起诉称:杨某甲与黄某经父母撮合,于2005年交往,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杨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逐渐产生了矛盾和纠纷,使双方感情出现难以弥合的鸿沟。尤其因黄某四对家庭严重不负责,经常夜不归家,甚至无端离家出走,对女儿很少照看和陪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2012年4月,杨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黄某口口声声希望双方和好,法院由此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但因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好没有可能,杨某甲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甲与黄某离婚;婚生女儿杨某乙由杨某甲抚养。
被告黄某答辩称:同意离婚,女儿杨某乙由本人抚养,无需杨某甲支付抚养费,并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应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杨某甲与黄某虽自愿结合,但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未能珍惜夫妻感情、未能维护家庭幸福,遇事没有注意相互沟通,也缺乏互谅互让精神,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庭审中,黄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杨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女儿杨某乙的抚养权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个人、工作、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后,双方抚养女儿的条件基本相同。由于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一直由祖父母代为抚养,并提供了杨某乙的保险单、病历、门诊收费单、医疗发票、幼儿园收费收据和邻居证明予以证明,反之黄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乙有长期随外祖父母生活,故法院对杨某甲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杨某乙的祖父母愿意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杨某乙,从有利于孩子的安定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对杨某甲主张女儿杨某乙由其直接抚养的请求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杨某乙由杨某甲直接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该案中,杨某甲与黄某离婚时,婚生女儿杨某乙一直是杨某甲的父母代为照看的,因此当双方不能就女儿的杨某乙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婚生女儿杨某乙一直是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就是杨某甲的优势条件,所以最终法院支持女儿杨某乙由杨某甲直接抚养。
实务中这个优势条件就想得到法院认可的,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子女是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而不是与父母、祖父母一起生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
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继续代为照看,一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相对年龄都是比较大了,如果本身也是体弱多病的,这种情况将无力照看。
三、子女必须是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不能与此类原则相冲突。
四、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且不能达成协议。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不相当,一方有明显的优势条件的,这种情况也是不考虑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照顾。
如果符合这四个必须的条件的,可以积极争取,正常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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