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两个子女,离婚时各抚养一人,抚养费怎么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离婚时,夫妻双方育有两个子女的也比较常见,协商各抚养一个或者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各抚养一个。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是相互不支付,还是仍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不少人对此有所疑惑,下面笔者说说相关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并不能作为确定抚养费的依据,对于有两个子女的,双方各抚养一个的,实务中抚养费按下面的情形来考虑:

一、夫妻离婚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的年龄相当,抚养费开支大体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再支付抚养费。

二、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开支并不对等,这样即使各抚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也可以仍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

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支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出现重大开支的(例如,突发某种重大疾病),就重大开支部分,仍然可以要求分担。

其实,抚养费确定多少,是以子女的实际基本需求来定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存在相互不支付抚养费、或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等情形,这要根据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凤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2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5年11月23日和2007年11月6日分别生育了儿子陈某丙和女儿陈某乙,均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读书。原告在会计师事务所上班,每月很少回家,被告经常在外面混女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儿子陈某丙归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与被告购买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北京现代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陈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儿子由我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不同意房产归原告所有,房子是给小孩的;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双方结婚已经十年,儿子是亲生的,女儿是抱养的。房子和车辆是双方共同购买,是婚后财产。

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婚前双方认识没多久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双方有一些家庭矛盾,原告对被告上网聊天而发生矛盾,被告除了上网,没有其他爱好。原告称被告出轨,但这是网络上的事情是虚构的,没有事实根据。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经法院调解仍坚决要求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告及被告均要求婚生子陈某丙和女儿陈某乙的抚养权,法院酌定陈某丙由被告抚养,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基本开支相当,法院酌定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待有实际抚养费支出差距时,可以另循途径解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原告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补偿被告该房产净值410237元的一半,即205118.5元,该房产的剩余贷款及房产产权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名下价值为70000元,该车由被告所有,该车的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补偿原告车辆价值的一半,即35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凤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婚生女刘晋玉由原告杨某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房产归原告杨某凤所有,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凤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原告杨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205118.5元,该房产的剩余贷款及房产产权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杨某凤承担;车辆归被告陈某甲所有,该车的剩余贷款由被告陈某甲承担,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杨某凤35000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共有两个子女,虽然原告主张两个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但是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各抚养一个,并且由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基本的抚养费开支相当,因此法院判决相互可以不支持抚养费。同时法院也表明了,如果开支差距加大的,可以再另行主张,也就是说抚养费以子女的实际需求为前提,现在确定了,将来是可以再进行变更的。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