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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用货款,抵扣工资,是否违法?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员工可能因为工作职责的原因,会代替单位向客户收货款,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交回用人单位。但是,有的员工突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认为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可以用已收的货款进行抵扣,在实务中发生较多类似的纠纷,员工是否可以用代收的货款抵扣工资、补偿金等劳动权益呢?还真不能这么做,否则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员工代收用人单位的货款或其它财产,与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员工因工作原因代收了单位的钱款或财物,属于职务行为,员工有义务将代收的财物如数交还。单位是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属于劳动关系,除非经过单位同意认可,否则无法直接抵扣。

因此,劳动者在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代收的钱款直接抵扣,明显是违法行为,如果资金数额较大的,又拒不归还,甚至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达到6万元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所以,在劳动关系期间,这种私自将单位的代收货款抵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很有可能产生较高的法律风险。如果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确实有拖欠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工业公司诉称:被告刘某滨是原告的送货司机,2017年1月13日,原告让被告送货,委托其收取货款,被告收了客户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将货款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10712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滨辩称,被告在原告工业公司上班,确实为原告代收货款,被告离职后货款仅够支付应付的工资10712元,被告不应当再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滨2016年8月25日入职原告工业公司担任司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已为被告购买社保;2017年1月13日,原告派被告送货并委托其代收货款,被告向客户收取了货款共10712元,当天被告离职,并以向客户的货款10712元应结算的工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滨入职原告工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所产生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原告2017年1月13日离职,故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于离职日解除。

被告为原告送货及代收货款,属职务行为,被告为原告向客户代收货款10712元后,本应交还,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直接用于抵扣工资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如认为原告有未发工资的,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刘某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工业公司的代收货款10712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刘某滨因职务原因,代收原告工业公司货款10712元,在收到货款后并于当天辞职,主张以代收货款抵扣工资。被告主张的工资亦恰好10712元,先不说该工资数额能否得原告工业公司的确认,即使是恰好也是这么多工资未发,在没有得到单位的同意的,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无法直接抵扣。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滨返还代收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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