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很多当事人在咨询离婚法律问题时,总是认为夫妻之间如果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就可以离婚了,在实务中有这种认知的当事人非常多。真的分居两年就能离婚吗?在实务中,分居两年可以离婚,实际操作远没有这么简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该法律条款的意思是把男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法院据此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除非男、女双方自行确认分居已经满两年,否则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理由,提出离婚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分居两年的事实,但举证不易,笔者总结了一下,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原告至少要证明这几点: 1、双方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其它原因。例如工作原因也可能有双方分居事实,但并非是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2、时间上要求必须在两年或以上 ,并且必须是连续分居两年,如果不能断断续续的分居两年或以上;3、分床可不算分居,这一点在实务中最多,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床好多几年了,但是仍同住一屋,这种情况难认定为分居。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在实务中实际上很多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以上的,但是这种带有隐私性质的分居证据,并不容易举证,除非双方自行确认,否则的话即使是真实的,也因缺乏证据而不被法院采信。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后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太好,经常为琐事吵闹,每次吵闹后双方一两个月内都不都说话。 双方现已分居两年,彼此间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原告曾于2014年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由于房屋问题,致协议离婚未能实现。原、被告书双方性格不合,已无和好的可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无意义。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的大女儿万某乙随原告生活、二女儿万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3、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女儿万某乙所有,被告拥有居住权。 被告莫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两个女儿还小,希望能给予她们一个完整的家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生育大女儿万某乙、二女儿万某丙。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较为平淡,因性格不合,双方平常很少沟通交流,原告已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均协商未果。被告对此不予确认,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认为本人对婚姻没有任何过错,且两个女儿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主张,万某乙由原告抚养,万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则主张,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情况下,女儿万某乙、万某丙均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各2500元/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另查明,被告称,原告第三项诉请中提及的位于某地的房屋未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证,该房屋是原告的父母亲所有,原告的父母亲已经将该房屋赠予原、被告的婚生女儿万某乙,被告并提交《房产赠送书》予以佐证,原告对此无异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婚后共同生活已十五年有余,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培养出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已生育女儿万某乙、万某丙,双方婚姻关系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有摩擦、争吵是难免的,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与体谅、互相包容,应当能够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对此不予确认,称原告因在外地工作的关系才没有回家居住,偶尔也会回家探望子女。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表示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给女儿万某乙、万某丙一个完整的家。由此可见,虽然在原告起诉前,双方可能存在一定矛盾,但被告一直有积极要求和好的意愿,原告应给予彼此修复感情的机会。原、被告只要从维护家庭和睦、维系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加强彼此之间沟通,求同存异,双方是应当能够化解彼此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的。 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认定,法院认为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万某甲与被告莫某离婚。 律师点评 原告万某甲以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为由,提出与被告莫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莫某对此不予确认,称原告是因为在外地工作的原因,才造成的分居,并偶尔也会回家探望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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