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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什么是法定代表人?通常情况下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两种人担任,实际上是二选一的问题,一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因为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一名执行董事),二是经理。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如何任免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在上述人员中确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有复杂的程序,变更事项均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范围,不经过公司内部的程序,法定代表人无法有效变更。

现实中,现在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多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连公司的普通员工都不是,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或者以少量的报酬为代价,招聘的无关的人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习惯上将其称之为“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法律风险?不但有法律风险,而且非常大,下面笔者就来介绍一下,担保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就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例如,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远不止这两条。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公司运营中,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非常多,在大多行政管理类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于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样法定代表人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等。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罪名,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哪些人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呢?,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通常都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判决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都是双规处罚的罪名,即要处罚单位,又可能处罚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

四、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进入法院的“黑名单”,这个大家都懂的,然后在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措施。例如,不能乘坐G字头高铁,这就是其中的一种常见的限制。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很大。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更容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实际招聘挂名的法代表人,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有风险,挂名更应当谨慎。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勤起诉称:2010年4月,王某勤入职被告处,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职员。2012年,在被告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川的要求下,名义持有被告10%的股权,并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原告王某勤早已从被告财务公司处离职,不可能再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也就不可能担任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勤也从未承诺或者实际向被告财务公司出资,王某勤不是被告的股东。

因此,原告王某勤请求判令:确认王某勤不是被告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董事;王某勤不持有被告的股权;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董事登记;被告变更股权登记。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执行董事系公司的决策机构。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的产生,均来源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公司自治的内容。

王某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执行董事,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已经推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亦不能强制其推选。故目前不具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对王某勤确认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执行董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勤其他的诉讼请求。王某勤主张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仅是代陈某川持股,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勤关于确认其不持有被告股权,请求被告变更股权登记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受实际控制人陈某川邀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王某勤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后来甚至都已经离职。但是这与建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关联性。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意味着需要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些变动需要公司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有所行动才能够完成,无法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强制变更。因此,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从判例中可以看出,被登记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多数人的配合,登记事项将难以变更,这种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法院也不可能判决强制变更。所以,还是不要轻易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让自己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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