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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双方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一点原来在实务当中比较混乱,法院判决观点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支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的以养老保险金有人身属性,不应当分割。相同的案件事实判决结果完全相反,后来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男女双方离婚时可以分割。

但该解释发布后争议又出现了,该项规定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对于实际取得的保险金就没有争议了,就是已经拿到手了嘛。可是对于条文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保险金怎么理解,是符合条件还未领取,还是分割时不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只能分割保险金的期待利益?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再次产生争议。

因此为了平息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条文内容来看,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中产生的争议,又对原来未规定的保险费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一、明确了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适用条件,平息了争议。

因为本法律条文中规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能请求分割,所以就不存在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了,在这之前的有法院是判决可以分割养老金的期待利益,这样即不公平,也不好明确养老保险金期待利益的核定标准,无法在适用上达到统一。

二、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夫妻共同财分割。

明确了如果保险金不符合分割条件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分割。保险费与保险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有保障性质的工资,保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各自的缴纳的比例,其中仅是劳动者缴纳这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对原告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夫妻之间2013年之前所有的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净身出户,2014年8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前述净身出户进行明确约定,即离婚前双方及任何一方名下的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

根据前述约定,被告应将其名下的财产登记或交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一年有余,被告仍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具体为被告在广州市社保卡内个人账户里的资金481934.82元尚未支付给原告。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名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个人账户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481934.82元。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的财产已经给了原告。

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第六条双方明确约定夫妻之间2013年之前所有的财产全部归曾某所有,朱某甲净身出户。2014年8月5日双方再次形成一份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定的朱某甲“净身出户”原则处理,即双方离婚前双方及任何一方名下的全部财产归曾某所有。

另查明,截止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90665.64元+10142.07元=100807.71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22111.70元,合计为122919.41元。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此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财产归曾某所有的内容合法有效,现曾某提出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离婚前的财产构成违约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未支付款项应以离婚登记之日止有效凭证证明的数额为限。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财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此被告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单位缴费部分也应分割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朱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朱某甲社保卡和医保卡中的个人实际支付款项合计122919.41元。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愿意净身出户,可能是没有想到连社保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下倒好,真正的净身出户了,看来净身出户还是不要乱许诺。

养老保险费分割是一个稍冷门的法律知识,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社保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理论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在离婚时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从这个案例来看,不仅是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都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仅为个人缴费部分,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是将社保账户中的全部金额作为诉讼请求,但是单位缴纳部分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对这部分请求法院未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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