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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能不能离婚?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超过两年了,能不能离婚?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下面笔者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从这法律条文的意思解读,该项法律规定,实际上是把男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项条件,如果经调解无效的,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双方确认分居已经满两年,否则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笔者总结了一下,至少要证明这几点才符合标准:

一、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

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分居,例如工作原因、长期出差等也可能是分居,这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这一点,原告可以提供分居前,双方产生矛盾的证据进行证明。

二、分居的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

具体分居的事实,原告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租房合同、水电缴费单据、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等进行证明,在时间上必超过两年以上。

三、双方必须是连续分居。

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段时间,然后又住到一起,再分居,累计计算,没有这回事,必须在时间上,连续两年。

四、分床可不算分居。

分居至少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说双方分床好几年了,千万别说这么说,没有人相信,该事实无法证明。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名胡甲,于2006年5月21日出生。由于原告长期在部队服役,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较短,原告转业后双方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为此2011年底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特别是2014年2月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变卖分割,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现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胡甲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温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21日生育婚生女胡甲。现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并已自2011年底开始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双方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为:

由于我们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分居已达两年多,对于双方的经济问题都不清楚,以防以后出现经济纠纷,特立此协议:一、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管自己的,如果出现有外债的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二、关于财产问题,只有一套套房,于2014年1月已卖掉,所得房款(总计60万元)一人一半(各30万元)。如以后离婚不存在财产纠纷,只有小孩抚养的问题。落款处有原、被告的签名。

被告不确认该协议书的内容,理由为系原告逼迫被告签订,且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对此主张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对此向法院提交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主张该协议书系其被迫签订,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该协议书显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余,而且双方对于夫妻共有的住房亦已处理完毕。

被告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感情,对此主张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再结合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至公安部门调取的调解书亦显示原、被告因感情问题,需要民警协调,并且双方当时均同意离婚处理。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现原告据此要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胡甲的抚养权归原告胡某某,抚养费由原告胡某某自行承担,被告温某某无需承担抚养费。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多,这一事实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证实,这样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虽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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