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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男方,实际由女方抚养,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吗?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父母离婚时,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一方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但取得抚养权后,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子女仍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形成事实上的直接抚养关系,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下面笔者就说说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可以认定子女继续由其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娴起诉称:原告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汪某明直接抚养。但是,离婚后儿子实际上由原告陈某娴抚养,在过去八年多时间里,被告汪某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没有尽过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原告陈某娴与儿子共同生活,对儿子也照顾有加,而且学习成绩也非常好,长期与原告陈某娴共同生活,对原告陈某娴也产生依附感。

故原告陈某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汪某变更为由原告陈某娴抚养;判令被告汪某明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

被告汪某明答辩称:离婚协议中明确儿子的抚养权归被告汪某明,儿子汪某之所以会去女方处,是因为原告陈某娴以欺骗方式从汪某明的母亲手中抱走儿子,说住几天,但是后来就玩失踪。失踪后,被告汪某明及其父母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但最终也没有找到。综上,被告汪某明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该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后,其儿子汪某从2008年7月份开始实际由原告陈某娴负责直接抚养,随原告陈某娴共同生活。故从儿子汪某今后的成长角度考虑,以跟随原告陈某娴共同生活为宜。因此原告陈某娴要求儿子汪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儿子汪某的生活费,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原、被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8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

同时,法院强调,在不影响儿子汪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原告陈某娴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被告汪某明行使探望权,进而更好地促进儿子汪某的身心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综上,原告陈某娴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婚生子汪某由原告陈某娴抚养至其具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被告汪某明自2016年6月起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各结付一次。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陈某娴与被告汪某明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汪某由被告汪某明直接抚养,但是离婚后儿子实际由陈某娴直接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确立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性规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汪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原告陈某娴事实上直接抚养了儿子汪某,与汪某形成良好的感情,而且生活、学习环境已经稳定。因此,原告陈某娴请求变更儿子由其直接抚养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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