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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有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借款人还钱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人们现在的生活进入到信息化社会的程度越来越深了,所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肯定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普遍了,下面笔者就和大家分享一则出借人运用微信语音及文字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该证据被法院采信并得到支持的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被告借钱后不还钱,原告凭依据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所留的微信语音、微信文字记录等关键证据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深圳市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旧同事关系。2015年7月20日,被告张某梅作为借款人,使用原告陈某宣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69)刷卡消费48088元,约定几天内还完。

期间,被告在其绑定手机号的微信号向原告其绑定手机号的微信号多次微信转账共还9088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通过跨行转账还款37000元并再次使用原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45051元,并约好2015年8月16日左右还清所有借款。

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截至2015年9月28日为止,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65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

期间,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张某梅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拖延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原告承受信用卡分期还款本金和手续费利息的巨大压力。自2015年9月13日起,被告不再偿还信用卡透支账单,且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65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

被告张某梅未答辩,庭审缺席。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账单及其与被告的微信记录、微信语音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初步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拖欠26500元未偿还,被告拒不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宣借款本金26500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

上述判例中,法院直接采信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和微信转账记录,被告虽然未到庭抗辩,但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和微信转账记录等多种形式的证据形成了比较有力的证明力,既使被告到庭抗辩也难以推翻这些证据。

微信通讯现在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加之强大的支付功能,所以微信形成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语音、转账记录等平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和备份。

不过,笔者在这特别强调一下,电子数据虽然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不代表有了就一定可以用。例如,微信的注册并不要求实名登记,绑定手机号、银行卡也不是必须的,实务中存在绑定他人的手机号、银行卡的现象很多,如果单纯的微信文字聊天记录,在不能确定使用人就是你所诉讼的对象时,法院对其真实性是不会认定的,用电子证据诉讼最大的风险就是如果不能明确使用的主体是谁,就无法起到证据的作用。

在法律实务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比较强,就是因为手机号码是要求实名注册的,确认主体是谁比较容易。

如果在诉讼中一旦确定只能有微信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把重要的事实通过微信记录一下、尽量要求对方发送语音确认事实,因为语音证据相对比较强,如果对方否认所发内容的,可以对语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对方使用的微信头像是本人的头像图片的,一定要对该头像进行公证取证、或者让对方确认该微信号就是本人所使用的,只要在全面固定证据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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