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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路贷团伙,主犯被判无期,与高利贷到底有啥区别?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早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以被告人黄某首的共11人、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的共14人,共两个犯罪团伙的“套路贷”系列诈骗案。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截止案发时,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1800余万元。吃惊!震惊!两个团伙合计共诈骗69名被害人,共3200万元,多恐怖的数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其中无期徒刑是诈骗罪中最高的刑罚,即法院顶格处罚了诈骗犯罪分子主犯。

小编在文章的下方看留言时,觉得很多人不知道套路贷和高利贷有啥区别,这些人在发言时把高利贷的情况用在了套路贷上面。高利贷和套路贷到底是什么区别?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把套路贷的步骤搞清楚,为什么呢?因为套路贷比较复杂啊,不是一步就完成了,完整的套路贷一般就有下面几个步骤:                                    

第一步:以借贷为名,签订阴阳借款合同以及房产、矿产抵押合同等。阳合同是真实的合同,并再需要支付担保金、违约金、保证金等为名签订阴合同,阴合同是虚假借款合同。骗子在这个步骤说的非常好听,就是一个形式嘛,你放心吧,只要按时还款,这些都没有什么用的,我们是诚信经营,做生意讲诚信嘛。签订阴合同时,骗子简单就是个乖儿子!

第二步:制造银行流水。有借款合同,又有银行转账证明,这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铁证,有这些证据进行民事诉讼,如果案件不以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借贷关系根本没有办法翻案,铁证证明得死死的。看来,骗子也懂法,只是仅懂经济法,不懂刑法。

第三步:经过银行流水走账后,骗子取走阴合同中的所说的保证金、担保金什么的。反正骗子用各种方法,把走账的钱又捞回自己的腰包了,实际上受害人只领到了小部分的钱。

第四步:制造受害人违约。这个方法太多了,反正签订的合同本来就是阴阳合同,有的甚至是空白合同,乖乖,就有这样的傻帽,这种情况下,让受害人违约那还算个事?受害人不违约,这戏没法唱了。

第五步:垒高借款金额。翻脸!翻脸!这时候按阴合同约定,受害人需要巨额违约金等,且借款金额实际也没有那么多。受害人知道已经晚了,骗子要么假装帮忙找新的借贷公司,通过房屋抵押等借新还旧。要么受害人不同意的,骗子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让受害人借新还旧。

第六步:最后房子、煤矿、金矿等大额财产抵押的差不多了,受害人身上实在是榨不出什么油水了,好,收了。强占房产、如果赋予了可以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的,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否则骗子会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来执行你的房子、煤矿、金矿给骗子。

套路贷的基本步骤就是这样的,个别细节可能就是大同小异,很难想象这样的坑就是有人会去跳。这多么可怕,连国家司法机关都介入了骗局中,一旦中招,不刑事立案的话,受害人基本上不能翻案。

套路贷的步骤说完了之后,再来看看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小编认为,主要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高利贷,目的是获得高额的利息,出借人是实实在在付出了本金,只是高利贷的利息远超过法律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的,放贷人员不可能通过司法手段来要回法律保护之外的利息,而极有可能暴力催收,当然暴力催收可能引发其它犯罪,出借也因此要承担法律风险的,但不改变高利贷仍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套路贷,实际上是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借贷是诈骗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受害人家的房产 、煤矿、金矿等大额财产。骗子用事先洗白的证据,然后通过法院把受害人的房子、煤矿、金矿等财产,合法的装进自己的腰包,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吧,能让司法机关执行受害人的财产给骗子。

例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一旦违约,借款利息滚的再高,哪怕是一年利息算到100万,本金仍然是10万,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对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利息,出借人可能暴力催收了,但他自己也要承担暴力催收的法律风险。套路贷呢,同样是10万元,通过洗白银行流水等手段,本金加利息算到100万,和房子的价值差不多了,有转账凭证、有借款合同,连法院都支持的,最终骗子能通过诉讼把受害人的房子什么的都要回来了。这就是区别,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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