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子女抚养争夺大战是父母离婚时最让人头疼问题,双方大多都是想争夺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父母双方应当理性对待,如果法律上规定情形恰好是对自己有利的,使用温和方争取,法律上就会支持你的;相反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争的头破血流也是用处不大,仅有在双方条件均等时任何一方可以积极举证,做必要的争取。父母离婚时要理性的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还是需要对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要有所了解。 关于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该条文是一个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所以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笔者总结了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离婚时协商一致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 父母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论哪一方抚养均可,只要不损害子女的利益,法律不予干涉,甚至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 父母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段进行确定。 一、父母离婚时年龄在两周岁以下子女。这种年龄段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原则上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上述三种情形中,前两种比较容易理解,只要有表述的具体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第三种属于兜底性的条款,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主张,由法院认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抚养。 二、父母离婚时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子女在这个年龄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但同时又规定了一方可以优先取得抚养的情形,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离婚时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参考判例:父母离婚时女儿已年满十五周岁,双方就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征询女儿的意见时其表示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根据该意见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 案情简介 原告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差,感情一直不融洽,被告经常用很难听的脏话辱骂原告,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彻夜不归。2016年3月原告曾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从被告处从未感受到尊重与尊严,只有恐惧。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则要求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 裁决要点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有所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其离意坚决,宜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张某乙已年满十五周岁,由谁携带抚养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张某乙在法院征询其意见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而且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故离婚后,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为宜。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张某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被告的经济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较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原告覃某和被告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张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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