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权,又称经济求偿,是指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因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支付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法律条文即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承认在家庭责任中,尤其是女方在家庭责任中的社会价值的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一方付出较多的家庭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时,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所以,依据公平对等的原则的要求,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回报。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要求经济补偿需要下列的条件: 一、一方要求经济补偿权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即可。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经济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补偿,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时,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另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而要求补偿并非是在双方离婚时,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也就是一方想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必须在离婚时明确提出该项请求,如果未提出的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所以当事人一方有此上述情形的,应当积极的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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