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但不意味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完全相同。
2.同等原则指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样的待遇。
3.对等原则指当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外国当事人加以同样的限制。
二、辩论原则
1.主体:当事人。
2.辩论方式:口头+书面。
3.辩论内容:实体+程序+证据。
4.辩论原则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5.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辩论主体包括广义上的第三人,证人没有辩论权。
6.法院的裁决须受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约束。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和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决依据的,违反辩论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1.当事人:
(1)如实陈述的义务;
(2)在诉讼中不得故意拖延诉讼;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
(4)二审中禁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2.法官:
(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取舍和否定;
(3)不得突袭裁判。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2)鉴定人客观鉴定;
(3)翻译人员不得作与诉讼主体意思不符的翻译;
(4)诉讼代理人不可滥用或超越代理权。
四、处分原则
1.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2.只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处分权。
(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不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五、检察监督原则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证人等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
2.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
3.抗诉针对的是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其目的是启动再审,因此应当符合再审的条件。
4.检察建议可以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
六、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受害主体未起诉。
3.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并非支持起诉。
4.支持起诉的方式是为受害人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支持受害人起诉,受害人仍为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