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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婚内财产的,能否要求再次分割?

 胡开盛律师 2020-03-16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特殊之处在于共有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收入,不管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正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是婚姻关系,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这种特殊的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只有一方控制着,在实务中出现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非常多,这种情况下实施侵占的一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如果离婚后发现有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侵害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条文分析,离婚时,一方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共有五种行为:1、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藏匿,不让对方知道;2、转移。是指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移走,改变原来的存放地或存放方式,致使另一方无法掌握;3、变卖。是指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给他人并占有出卖后的资金;4、毁损。是指采用破坏性手段使夫妻共同财产失去原有的价值;5伪造债务。是指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凭证,合谋将夫妻共同财产侵占。
对于一方侵占另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施侵害的一方,对该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对于离婚后才发现有侵占财产的行为的,也可以再次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上述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一方发现有侵占财产事实的,应尽快提起诉讼,否则有过诉讼时效的风险,丧失胜诉权利。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忠诉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将原告转业安置费(包括住房公积金)按比例进行分配,且法律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在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的债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故被告理应承担债务。
原告赵某忠的诉讼请求:一、分割被告隐瞒的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2009年年底领取的绩效工资;二、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半的共同债务38000元。
被告黄某芳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离婚时,被告未隐瞒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所举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已生效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不一致,属伪造。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在2009年黄某芳诉赵某忠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赵某忠对黄某芳的绩效工资进行过陈述,应视为赵某忠当时已经发现,现赵某忠起诉要求分割黄某芳与其离婚前的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芳个人住房公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公积金存于黄某芳的个人账户,其本人知晓,但在离婚诉讼过程未申报,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忠当时知晓,故现赵某忠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查,该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3446.84,鉴于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较小,法院酌情按各分得二分之一进行分割。
原告赵某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划分、建设公司已向其依法追偿及其已向建设公司付款等有效证据,且在离婚诉讼中和本诉讼对自己承担责任的付款数额陈述不一致,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38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忠住房公积金1723.42元。
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该案中,被告黄某芳在离婚诉讼未如实申报该项财产,属于隐瞒该项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黄某芳名下的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再次分割;对于原告赵某忠请求分割被告黄某芳的绩效工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的事情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有过陈述,视为黄某忠当时已经知悉该绩效工资,至再次起诉分割该项财产时,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该项财产的分割。所以,当事人一方发现有侵占或漏分的财产,应当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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