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讼阅读|实务干货丨对案件事实避而不答,可能构成自认

 律鹰在天 2020-03-16

文/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卫新 占菊钗

“对于这部分事实,代理人不清楚”、“代理人需要和当事人核实,无法回答”、“代理人没有权限”……以上这些话术原本是律师或有经验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面对于己不利的问题时常常使用的诉讼技巧,但在2020年5月1日之后,这样的“避而不答”可能恰恰成为案件败诉的缘由了。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民事证据规定》”,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证据规定》全文共100条,涉及对原《民事证据规定》修改的条文为41条,新增条文47条,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关于自认规则的修改和完善。

一、自认的含义及此次修改涉及的条款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在诉讼上所主张事实作出的陈述,特别是于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为表示承认,从而使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项证据法制度,简言之,自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自认规则相关条款集中在第3条至第9条。新旧《民事证据规定》自认规则部分的条文对比如下图

二、自认规则重点内容解读

新《民事证据规定》明确,附条件或有所限制的承认,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换言之,附条件,或者不附条件;有所限制,或者未加限制;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面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企图设置前提条件来得到一个只对己方有利的结论,可能无法达成目标。附条件和限制,是否构成自认,最终还是要由法官裁判。

3. 代理人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

以前代理人对于重要事实的自认是需要特别授权的,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作了调整,不但规定代理人自认不再需要特别授权,而且明确如果想要排除代理人的特别授权需要另行书面明确。

所谓普通共同诉讼人,举例来说,3个人团购买车,后来均与4S店产生了纠纷涉诉,他们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有3辆车有3个合同关系,是可分的,是各自独立的。而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人,举例来说,在继承纠纷中,法院没有判决遗产的分割归属时,所有的继承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他们具有不可分性,必须一同起诉、应诉。

具体到此次自认规则中,与前述特征类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具有完全独立性,仅对作出的人发生效力;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具有不可分割性,一人自认有可能被视为全体自认,因此,如果不同意的,必须明确予以否认。

三、自认规则带来的影响:

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的提升

此次自认规则部分内容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规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反言”和“回避”,有利于案件查明。另一方面也对诉讼代理人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要求。

此前有些诉讼代理人由于对案件事实研究的不够深入,庭审准备敷衍模糊,或者说对于案件事实的取舍、判断的不够准确,企图“蒙混过关”,最后把事实认定的难题都留给法官,但此次随着自认规则的变化,“不置可否”、“避而不答”,“模棱两可”将难以过关,甚至直接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诉讼代理人本身的专业度将成为致胜的关键。

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和规范,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律师在接待客户时,建议做详细的谈话笔录,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固定,有利于后续证明律师庭审表述内容是经过当事人确认和认可的。

第二,开庭之前建议准备诉讼预案对庭审中法官可能调查的重点事实提前做好准备,并提前与客户做好核实,以书面的方式与客户进行确认。

第三,对于可能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事实,在诉讼准备时反复演绎和博弈,并与当事人沟通和阐明,充分提示风险,得出最利于己方的诉讼方案并予以固定。

第四,诉讼准备也要充分关注到己方缺乏证据的关键事实,可在庭前设计陈诉、答辩、质证时的发言和相关庭审问题,通过庭审时的表现提示法官注意相关事实,进而引发法庭调查,促使对方构成自认,减轻己方的举证责任。

以上建议仅作列举,我们相信只有伴随律师专业能力的提升,才能在具体的案件承办中充分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和实现本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