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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应急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菊花廿六 2020-03-17

引导语

3月16日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告称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日照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委托方委托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市应急管理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是受委托方。

二、委托方式。市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及地震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委托后,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使用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的统一格式执法文书,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行为受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

三、委托范围和权限。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1.监督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地震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2.行政处罚权。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地震执法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震减灾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委托单位全部行政处罚权。

3.其他权力。市委编制部门文件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实施的其他权力。

四、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委托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为受委托单位提供执法工作经费、装备,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提高执法监察能力,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提供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法关系。

(二)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信息公开“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有关规定,持续改进、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按时组织参加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委托期限为5年,到达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重大调整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文章来源: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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